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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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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11/5/6 13:05:00 |
201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周興酒后至江蘇省興化市戴南鎮(zhèn)祝二貨運站,因瑣事與貨運站業(yè)主祝某發(fā)生爭執(zhí),以致互毆。被人勸開后,周興即欲駕駛自己的拖掛貨車離開,發(fā)現(xiàn)戴南派出所民警前來處警的警車,認為祝某因這點小事報案,心生不滿,于是故意撞壞祝某停在路邊的轎車。
當周興駕車駛出貨運站大門時,為了防止民警追趕,故意撞擊停在大門外北側(cè)前來處警的派出所警車后,周興立即駕車快速逃跑,不慎又撞壞停在路邊的一輛中型客車和一輛中型貨車。后周興駕車沿寧鹽公路逃跑,并在中途將貨車的掛車卸下,開車繼續(xù)逃跑。
交警大隊接到報警后,立即組織人員在各道路口攔截,當巡邏交警發(fā)現(xiàn)周興的車輛并對其檢查時,周興拒不配合,駕車沿寧鹽公路向南高速行駛。
交警駕車追趕,周興在公路上以“S”形飛快行駛,阻止交警追趕。其間,還駕車反過來追撞交警駕駛的警車,警車為了避讓,將車開到加油站北側(cè)的麥田里,周興駕車撞擊警車尾部,將警車撞停,并致警車的駕駛員和處警民警受傷。
2011年2月11日,興化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周興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2月13日,興化市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周興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決后,被告人沒有提出異議。
被告人周興為拒絕接受警察檢查,以“S”形行車,阻礙交警追趕,后又駕車尾追警車,撞擊警車,阻礙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如何定性?這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之一。
此案究竟定妨害公務罪還是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極可能在不同的辦案人員中間,形成不同結(ji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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