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民小李咨詢:趙麗娜律師您好,我在正定2009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79平方米商住房一套。現(xiàn)在房屋建成后,面積達129平米左右,房產(chǎn)商讓我補齊誤差面積房款。我認為這個錢不應該由我出,請問您誤差超過3%以上的部分,我又不想解除合同——兩年來,房價是漲勢,由于房產(chǎn)商的原因導致的40多平方米誤差,究竟應該由誰支付?
趙律師解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nèi)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nèi)(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jù)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nèi)(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nèi)(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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