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三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乙死后甲和孫子丙之間對房子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因此甲的處分行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和孫子丙屬于按份共有的關系。按份共有人甲將房子贈與給女兒屬于無權處分,該無權處分僅包含對自己的份額的處分,而對于遺產中屬于丙的部分屬于無權處分應屬無效。
第三種意見認為,甲與丙屬于按份共有,其對于該房產的處分均屬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中之所以出現(xiàn)三種不同意見,是因為在乙去世后作為爺爺?shù)募着c孫子丙對于該房產共有關系的認定,是屬于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丙繼承的遺產如果是與甲的財產處于共同共有狀態(tài),那么甲未經(jīng)丙同意的處分行為是無權處分,其結果應該是無效的。如果丙繼承的遺產是與甲的財產處于按份共有的狀態(tài),那么依據(jù)物權法關于處分按份共有財產須經(jīng)三分之二共有人同意的規(guī)定,甲仍然是無權處分,其結果仍然無效。因此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甲的處分行為均屬無效而非部分無效部分有效。那么在乙去世后甲與丙對于該房產是屬于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筆者認為是按份共有,理由如下:
持共同共有的理由無非是遺產在分割之前屬于共同共有,這是指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以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對之享有繼承權的遺產。在分割遺產時,共同繼承人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確定各自的份額或按遺囑的規(guī)定確定各自的份額。但這應該是指遺產由兩個以上繼承人繼承的場合,在分割前,所有的繼承人對遺產共同共有。而本案中根據(jù)遺囑的真實意思表示奶奶乙所有的遺產都由孫子一個人繼承,所以遺產的權利人只有一個,沒有其他的權利人共同繼承遺產,故談不上共有。因此所謂遺產在分割之前屬于共同共有,其共同共有的標的只限于遺產。本案爺爺?shù)牧硪话敕课菟袡,原本就不屬于遺產,所以不適用“遺產在分割之前屬于共同共有”的規(guī)則。
綜合以上分析,本案中甲與丙對于該房產在乙去世后應該屬于按份共有的關系。因此甲做出贈與的法律行為屬于無權處分,無處分權人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或未被處分權人追認,合同效力如何,一般作當然解釋應為無效。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無效。
本案中甲的贈與并過戶房產的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處分行為而非負擔行為,處分行為一成立,效力即發(fā)生。但處分行為的行為人,應是對物或權利有處分權的人,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原則上不發(fā)生效力。在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并存為因果關系時,立法須作出效力關聯(lián)的判斷,確定有因行為還是無因行為。有因行為是指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受原因行為的制約,原因行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與該行為不一致的,則該行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為的效果,不僅要考慮行為的法律要件,還要考慮原因行為是否有效。
綜上所述,本案中的房產屬甲丙按份共有。甲的贈與行為屬于處方行為,有因行為,由于甲為無權處分,且又屬于有因行為,原因行為有欠缺,因此該贈與合同無效,應支持乙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