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劉女士與被告劉先生之間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原告陳先生稱,今年6月,妻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以低價轉讓給了哥哥劉先生(在房屋買賣過戶登記中記載為6萬余元)。陳先生認為,該房屋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雖登記在妻子名下,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和其哥哥具有明顯惡意,請求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劉女士說,該房是自己母親遺產,因哥哥放棄繼承,而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與丈夫陳先生無關。2009年,自己發(fā)生過交通事故,為了自己和兒子的生活將該房屋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哥哥,但購房款還沒有給付,自己不存在惡意。另一被告、劉女士的哥哥劉先生辯稱,妹妹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沒有任何收入,也無法正常工作,自己才以3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買下,自己是善意取得。但劉先生也證實房款還未支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訟爭房屋系劉女士與陳先生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所得,因此該房屋屬于陳先生、劉女士的共同財產。劉先生作為劉女士之兄,理應知道陳先生與劉女士之間系夫妻關系,即應知道陳先生系該房屋共有人。劉女士未經陳先生同意而出賣該房屋,并且劉先生未支付相應對價即不屬于有償取得該房屋的情形,劉先生不構成善意取得。據(jù)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夏旭東 賀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