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世時借給人20萬做生意,死后其13歲幼女向?qū)Ψ阶酚懫渲械?0萬借款,討要未果雙方鬧上法庭。12月21日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借款人償還該女孩借款十萬元,并自2003年5月26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每月9%的利率(此利率若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按四倍計算)支付利息。
13歲女孩小欣(化名)是鞏義市河洛鎮(zhèn)人,她的母親白某與生父宋某于2003年4月8日協(xié)議離婚,小欣由母親白某撫養(yǎng),白某分得存款40萬及住房一套,并約定白某的住房、家產(chǎn)由小欣繼承。離婚后,白某于2003年5月26日、2003年6月7日分兩次借給好友康某20萬,讓他開辦個人獨資的耐火材料廠,康某當時出具兩份借條,約定借款的利息為月息9厘,每季度結(jié)算一次。2006年2月24日,白某與王某再婚,當年3月11日白某因病去世。
白某死后,小欣由生父宋某撫養(yǎng)。小欣和父親宋某知道康某還欠白某錢,遂向其討要,可康某只承認欠白某8萬。小欣以康某承認的8萬元借款部分于2006年將康某訴至法院,經(jīng)過審理,2007年8月6日鞏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康某歸還小欣借款8萬元。
判決生效后,小欣及其家人在家中找到了康某當時給白某出具的兩張借款收據(jù),在向康某追討剩余的12萬未果的情況下,小欣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其中的10萬元借款。
庭審中,被告康某辯稱,被告共借白某現(xiàn)金20萬,其中已還12萬,剩余8萬已經(jīng)在2007年8月6日的民事判決書中確認,該案現(xiàn)正在執(zhí)行中。被告已全部歸還了向原告之母白某的借款,不應再向原告償還。
法院審理認為,白某借款給被告的行為發(fā)生在其與前夫離婚后、與王某結(jié)婚前,故該款應為白某的個人財產(chǎn)。白某與宋某離婚時所簽訂的協(xié)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院予以確認。根據(jù)該協(xié)議的約定,原告依法取得對白某個人財產(chǎn)的繼承權(quán)。該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已償還了原告的借款,因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該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決。法庭宣判后,被告康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