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屆80歲高齡的唐老太因年事已高,腿腳不便,就雇傭自己的大兒媳婦做保姆,照顧自己的日常起居。但是唐老太的兩個女兒卻拒絕支付應付給大嫂的保姆費。日前,唐老太將兩個女兒訴至北京順義法院,要求支付保姆費。
唐老太訴稱,其與丈夫共有二子二女,F由于年事已高,體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故從2008年11月開始雇傭保姆全天護理。對于該筆費用,兩個兒子均能主動承擔相應份額,但兩個女兒卻拒不承擔,故要求兩個女兒每人每月給付雇傭保姆的費用350元。
二被告共同辯稱,在原告提供的保姆費收據上,交款人是大兒子閆某,收款人是閆某的愛人高某,而兒子兒媳照顧老人是應盡義務。另外,雖然老人年事已高,但身體硬朗,并不需要保姆。即使需要保姆,可以由四個子女輪流照顧,F在母親每月的生活費包括二女的撫養(yǎng)費、社會養(yǎng)老保險及遺屬補貼合計649元,能夠滿足基本生活需要,如另需醫(yī)藥費由子女均攤。
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yǎng)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雖然唐老太每月領取社會保障及子女給付的生活費能夠滿足基本生活支出,但根據其年齡及身體狀況,雇傭保姆的主張應屬適當。雖此前唐老太雇傭的保姆高某系本案利害關系人,由此支出的費用數額亦沒有依據,但根據高某照顧唐老太的事實,對此費用二被告應按照相應份額承擔,支付的具體數額參照順義區(qū)社區(qū)服務總中心的收費標準,由法院酌定。
最終,法院判決二被告按每月350元的標準支付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的保姆費用;按每月200元的標準支付自2009年8月以后的保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