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董某,男,58歲,杭州市某工廠工會干部。何女,女,28歲,杭州市某局支局職工。
何女之父何某與董某是十幾年的同事和摯友。二人都酷愛集郵,并有30多年的集郵史。1992年10月何某患重病,借董某和單位的幾位同志去醫(yī)院看望他的機會,何某提出立遺囑,于是他本人呂述另一人代書,其他同志作證,立下了一份遺囑,將自己積攢多年的集郵票品全部贈送給摯友董某。
1993年4月,何某去世,在分割遺產(chǎn)時,董某要求按遺囑接受老友的集郵票品,而何女提出,董某不是父親的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chǎn)。董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做出判決,董某勝訴。
評析: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這叫遺贈。遺贈是通過遺囑設立的,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應明確具體地規(guī)定遺贈的內(nèi)容,但遺贈人行使遺贈權時不得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本案中何某所立遺贈符合遺囑成立的條件,是有效遺囑。應該執(zhí)行。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案例:范寧,男,30,歲,某美術學院講師。李寧,男,31歲,某中學教師。
范寧舅父李豪是個畫家,離婚后與兒子李寧一起生活。范寧10歲時離開父母到省城舅父家寄宿上學,并向舅父學畫。1982年考上美術學院,后留樣任教。1987年6月10日李豪外出寫生,因車禍負重傷。12日,李寧與范寧趕到,由在場一名醫(yī)生、兩名護士作證,李豪留下口頭遺囑:多年珍藏的10幅畫贈給范寧,范寧未作任何表示。1990年,范寧想起舅父遺囑,遂向李寧索要10幅名畫。李寧不給。范寧起訴到人民法院,被駁回。
評析: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做出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钡诙邨l第一款規(guī)定:“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按法定繼承辦理”。
本案中,李寧是李豪的法定繼承人,范寧是非法定繼承人,即受遺贈人。范寧當李豪于1987年6月12日留下遺囑時,就已知道舅父贈給自己名畫,但沒有做出任何明確表示是否接受遺贈,在以后的兩個月內(nèi),也未明確表示,至到1990年才向李寧索要舅父的名畫,顯然已超過法定的期限,應視為范寧自動放棄受遺贈。放棄受遺贈的,按法定繼承辦理。因此,人民法院駁回范寧的起訴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