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的債務處理,一直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題。這難題不僅僅是當事人舉證、取證難度大,法官認證、判決難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較原則,《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還不盡統(tǒng)一,嚴重地影響審制實務,這是最大的難題。下面就離婚債務處理難的成因作出分析,對如何妥善處理離婚債務談談自己的看法。
原因之一:當事人心態(tài)復雜 由于離婚當事人的職業(yè)不同、年齡不同、社會地位不同、所處環(huán)境不同,從而使各自對債務處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見有以下幾種心態(tài):
1、 離婚當事人雙方均不舉債。 這種當事人往往負債較多,且多是共同債務,雙方合意不舉債,目的是逃避債務,使債權人無法追要。
2、一方認為有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無債。這種往往是夫妻一方有過錯導致的離婚,或者有過錯方要求離婚,無過錯方明知有債,卻不承認有債,導致法院認證難。
3、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是舉債方個人債務。這種情況往往是借債人要求離婚,另一方為了多得財產,而不承認是共同債務。
4、一方或雙方搞假債務。虛假的債權人多伴屬造假當事人的近親屬。目的使法院無法質證、認證,從而抵消對方應得財產的分額。
5、一方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揮霍所負的債務,稱是共同債務。這種當事人主要掌握了對方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而為的。
6、一方主動承擔全部債務并放棄其他財產分割。這種心態(tài)的當事人多為假離婚,真逃債。讓一方占有全部財產,帶著子女過舒坦日子,自己漂流在外一無所有,企圖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xiàn)。
原因之二:法官處理離婚債務的判點不統(tǒng)一
1、當事人不舉債,法官就不審。有的當事人為了少交訴訟費,對債務隱瞞不報,使債務懸空。那么,有的法官就認為民事審制的原則是不告不理,當事人不舉債就按沒有債務處理。待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再確定債務的承擔。
2、當事人不舉債或認為無債,應加判“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有的法官認為不加判該項內容,當事人上訴再舉債就可能導致改判或發(fā)回重審。債權人申訴時就會引起離婚案件再審的被動局面。有的法院對此還作為錯案來追究法官的責任。因此,加判該項內容,意在能保證“萬無一失”。
3、一方認為所負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無充分證據證明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是共同債務;負債方承認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負債方個人償還。有的法官認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證據無法取得,尤其小額負債更無法查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離婚時,夫妻矛盾已到韁化狀態(tài),雙方對負債用途的陳述更難以置信。因此這樣判前者把舉證責任分配給不負債一方,后者把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由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再認定是一方償還,還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4、不管負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是一方個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認為,基于《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務的轉移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如果把一方負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將債務分給另一方承擔,是否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在我國大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財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債往往由掌管家庭財政的人多次經辦,債權人也憑著他(她)有一定信譽,才借給他(她)的。離婚時,一旦把債務分給另一方,就可能出現(xiàn)債權落空。即使把財產抵作清償債務分割給另一方,誰來保證這些財產就能用于還債。有的當事人把財產變賣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變賣后資金揮霍,窮困無比。而當初的借債人憑自己的專長、職業(yè)、經濟收入,完全有能力還債,卻被法院判決只償還部分債務。另外,有的離婚當事人舉債無證據,怎么能認定是否負債?當事人離婚時往往債權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債權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審判權駁奪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再予以確認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把該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
5、一方主張負債,另一方認為不負債,對雙方意見均不支持。持該觀點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常常會以欠自己近親屬的債來編造債務,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惡化而拒不認債。法官對這些債務也無法查實。因此,處理時以不支持為上策,仍然把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法院再認定是否負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
6、離婚判決未對債務進行處理,判決生效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是夫妻雙方或一方,且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撤銷原判決的財產分割部分,就財產部分進行再審。持該觀點的法官認為,原判對債務事實認定不清,導致其它財產分割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應撤銷原判決的財產分割部分,進行再審,并追究審判人員錯案責任。
7、離婚時負債人不舉債,應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負債人承擔責任。離婚的另一方不再承擔責任。
原因之三: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審判實務的影響
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償還;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條規(guī)定難以運作:①審判實踐中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難以認定,難以取證。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或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也難以舉證,最后導致法院判決難。②如何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離婚時共同財產一般價值很低,甚至無價值,如果用這些財產抵償債務,分明是幫助離婚當事人銷售舊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通過迫賣、變賣程序,訴訟成本將加大。③“由雙方協(xié)議償還”,很容易讓當事人鉆法律空子,使債務歸一方,另一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承擔償還義務的一方不具備償還能力,就更加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④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