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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找不到被告怎么辦?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9/10/7 22:58:00 |
在訴訟過程中,一些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由于無法找到被告而予擱淺,導致長期無法結案,原告方的損失無法得到及時的補償,甚至進一步擴大損失。這就要求作為當事人的原告方起訴時必須盡可能的提供被告詳細準確的情況,包括準確地址、聯系方式、基本情況等,以便法院將訴狀及時送達并通知起到庭應訴。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9日發(fā)布公告,對各級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被告地址不名,無法送達的情況作出明確批復。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17號
近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請示我院。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批復如下: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可見,原告在起訴過程中提供詳細準確的被告資料對于法院及時送達,通知應訴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原告提供的信息不確切,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而需要通過其他方式(如公告送達等)予以送達,同時如果原告因客觀情況無法提供被告信息的,法院可依申請予以查詢。這樣就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利益,避免被告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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