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尚某隨某旅行社到外地旅游,旅行社導游吳某帶團游覽一處地勢險峻的景點時,眾多游客爭相拍照,導游吳某未提示大家注意安全。在拍照時,尚某被該團游客趙某撞下陡坡將腳摔傷,后經治療痊愈。尚某咨詢:治療期間發(fā)生的醫(yī)藥費等費用應該向誰索賠?
懷柔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本案中,趙某不慎將尚某撞下陡坡摔傷,屬于第三人侵權,應該由趙某本人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的導游吳某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存在過錯,應當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由于吳某是旅行社的員工,其在履行職務行為時發(fā)生侵權事故,應該由該旅行社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此,李某可以要求趙某和該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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