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認購書后無法就購房合同條款協(xié)商一致,定金應否返還? 案情介紹: 宋斌與某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定購書》一份,約定向某房地產(chǎn)公司定購開發(fā)的房屋一套,總房價款為人民幣30萬元。該定購書還約定:買方簽訂本商品房定購書時,交付定金人民幣1萬元,買方到期未履行承諾的義務,賣方除有權將此房屋轉(zhuǎn)賣給他人外,買方已交定金不予退還;如買方履行了義務,賣方如轉(zhuǎn)賣他人,須雙倍返還買方所支付的定金。上述定購書簽訂后,宋斌依約支付了定金人民幣1萬元。此后,雙方在訂立《預售合同》時對交房時間不能協(xié)商一致,致使未能訂立《預售合同》。宋斌要求某房地產(chǎn)公司退還定金未果,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原告宋斌訴稱,購房合同無法訂立是因為雙方就有關條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并非自己不履行定購書承諾的義務。因此,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定金應當予以返還。 被告某房地產(chǎn)公司辯稱,原告交付的1萬元定金屬于訂約定金。原告借故拒絕訂立主合同,違反了訂約義務,定金不應該返還。 律師評析: 當事人之間不能就主合同的條款協(xié)商一致,是否可以一概認為是一方當事人拒絕訂立主合同,而適用定金罰則?對此需要作具體分析。若該主合同的條款在預約(認購書)中已有了約定,則雙方當事人應當接受,否則即屬于拒絕訂立主合同,是對預約的違反,因而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若當事人協(xié)商的主合同條款在預約中無約定,則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不能認為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預約的約定,拒絕訂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如果也將此情形認為是一方當事人拒絕訂立主合同,適用定金罰則,那么結果必然是要求購房人訂立了認購書之后,必須無條件接受房產(chǎn)商提出的每一項主合同條款。這不符合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 在本案中,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主合同條款并未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因而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故不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原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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