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近日給本網(wǎng)發(fā)來信函說:3年前,我的一位同學向我借2000元,我就將此款打到了他的銀行卡賬號上。但這個卡號我沒有保存,也沒有任何書面憑據(jù)證明我們的借款關系。最近我多次催這位同學還款,他則一推再推。請問:如何才能要回這筆錢?
石家莊趙麗娜律師解答如下:首先,應當把你們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固定下來。其方法包括: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對對方承認你們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系談話進行錄音;尋找能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系的證人等。其次,在協(xié)商不成時,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取該匯款憑證,并要求對方還款。第三,關于對方下落不明的問題,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受理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jīng)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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