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之父母1998年為其購買一處兩室一廳住房,1999年王某與賀某結婚時即住用該房。2004年7月王某要求與賀某離婚,賀某提出要求分割該房。
經審理,法院對于賀某的該項請求沒有支持。
法官講法:
該案的關鍵是該房屋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就可以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女方就不能參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边@一規(guī)定明示,如果父母所購房屋明確表示是贈與夫妻二人的,該房屋即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夫妻二人的,即為個人財產。按照我國婚姻法之規(guī)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之分!痘橐龇ā返18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按此規(guī)定,父母為孩子購買的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比绻Y婚前或結婚后,夫妻雙方沒有約定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應以書面形式),那么,無論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該房都始終是個人的財產。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是不能參與分割的。作者:楊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