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以未婚生育為由拒錄公務員,專家認為—— 不是未婚先育而是先婚后育 來源: 中國婦女報 日期:2009-12-15 記者:于懷清
關鍵時間點
2008年4月 舉行婚禮 2009年2月 生子 2009年5月 補辦結婚登記 2009年6月 領取獨生子女證 2009年7月 報考公務員被拒錄
近日,江蘇省徐州市王瑩因未婚生育而被拒錄為公務員的案件又有了新進展。當事人王瑩將徐州市泉山區(qū)計生局告上法庭,認為計生局向政審部門提供的婚育證明違法,并于11月25日申請法院提請省人大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立法解釋。
2009年12月10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組織專家對此案展開研討。有專家指出,從國外情況來看,結婚、生子等情況屬于個人隱私,招聘時不能詢問,否則可能構成歧視。審查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涉嫌性別歧視,因為在實踐中,通常只有女性能夠被查出。
與會專家認為,王瑩一案反映了某些普遍存在的問題,如婚姻法與人口計生法的銜接、對公務員法的正確理解等。會后有法律人士坦陳:專家關于婚姻法的解讀讓人有醍醐灌頂之感,這方面法律規(guī)定有普及的必要。
案情回放:因被認定未婚生育遭拒錄
2009年2月底,從事多年律師工作的王瑩參加了2009年江蘇省公務員考試,報考徐州市銅山縣檢察院。經過筆試和面試后,王瑩6月初通過體檢,6月底進入政審。
7月21日,徐州市委組織部公示法檢系統(tǒng)的擬錄用名單,王瑩名列其中。同日下午,負責政審的兩位工作人員來到王瑩丈夫單位,告知有舉報信檢舉他們夫妻關系不正常,要求說明情況。王瑩丈夫向來人出示了結婚證、獨生子女證,他們看到王瑩夫婦在今年2月19日生育一子,于5月7日登記結婚,結婚證是在生育后領的,當即表示日期不對,有違反計劃生育之嫌。
獨生子女證發(fā)證機關——泉山區(qū)計生局認可了王瑩獨生子女的事實,并應政審人員的要求出具了一份婚育證明,認定王瑩夫婦先生育后登記,違反了《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1條“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
2009年7月,銅山縣委組織部書面通知王瑩: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政審不合格,不能錄用。
2009年10月,王瑩向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徐州市人事局,要求撤銷徐州市人事局取消王瑩公務員錄取資格的行政行為。法院認為對王瑩政審并不予錄用并非徐州市人事局作出的決定,裁定不予受理。王瑩不服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裁定。
無奈之下,王瑩將當?shù)赜嬌指嫔戏ㄍァ?/STRONG>
專家觀點1:不是未婚先育而是先婚后育
“王瑩是先婚后育,根本不是未婚先育!敝袊嗣翊髮W婚姻法教授、博士生導師楊大文的觀點讓人眼前一亮。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楊大文認為,王瑩夫婦于2008年4月舉辦婚禮,2009年5月補辦結婚登記。舉辦婚禮時,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即雙方系自愿結婚,且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亦無證據證明他們具有禁止結婚的情形。因此,其結婚登記的效力可追溯至2008年4月舉辦婚禮時,他們2009年2月生育孩子的行為,完全是先婚后育,不屬于先育后婚,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
“我同意楊教授的意見,楊教授的解釋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因為楊教授和我都參加過相關法律的起草!北本┐髮W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憶南進一步分析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的規(guī)定是符合婚姻法立法本意的,這與學者的學理解釋、立法宗旨都是一致的,所以王瑩不是非婚生子,而是屬于已婚生育。
“另外,從婚生子女身份的反推,也可證明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在現(xiàn)實生活中,即使父母雙方在沒有婚姻登記時生育了小孩,但后來登記結婚了,那么婚前生育的孩子一般當然被視為婚生子女。孩子取得婚生子女身份的前提之一是父母存在合法婚姻關系。許多國家法律也是這樣規(guī)定的,這是間接論證,更何況王瑩還取得了獨生子女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關部門領導介紹說:“在我國,關于計生政策的具體規(guī)定都是由各地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來具體規(guī)范的,依法結婚后可以生育是各地的一條普遍規(guī)定!
她指出,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guī)定,公民有生育權利,同時也有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我國《憲法》第49條也規(guī)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梢,生育權行使主體是合法登記的夫妻。從各地的計生政策法規(guī)的立法本意來說,先結婚再生育是對生育權行使的一種限制和條件。
楊大文教授和這位官員都表示,本案主要涉及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人口計生法、婚姻法以及二者如何銜接的問題。
專家觀點2:未婚生育不是法定拒錄條件
“公務員法第24條規(guī)定了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三種情形: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第三項是一個法律保留的規(guī)定,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才能對此作出規(guī)定,其他任何效力位階低于法律的條例或規(guī)范性文件均無權規(guī)定!北本┐髮W憲法行政法教授、博士生導師王磊指出。
他認為,未婚先育實質不違法。我們看計生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實質性的違法要件是不該多生的時候多生。保證一對夫妻原則上只生一個,這是相關法律追求的實質,本案中的王瑩并沒有違反這一義務,所以,王瑩實質上沒有違反實體性規(guī)定。
“退一步講,即使王瑩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也不是公務員法第24條規(guī)定的不予錄用的第三種情形。何況,王瑩違反的只是人們的傳統(tǒng)觀念,并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
楊大文教授強調,除公務員法外,目前沒有一部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生育時沒有辦理登記就不得錄用為公務員。銅山縣關于招錄公務員雖然有具體規(guī)定,但都只是地方的規(guī)章、文件,并不屬于正式的法律規(guī)范。
專家觀點3:該案涉及政府機關信用問題
“該案涉及政府機關信用問題。”馬憶南認為,不管怎樣,當?shù)赜嬌衷?009年6月給王瑩發(fā)過獨生子女證,已經對王瑩的婚姻狀況、獨生子女證條件進行了審查,只有她符合了計生政策才會發(fā)證。發(fā)證行為具有國家公信力,因此當?shù)赜嬌譀]有充分理由不能任意推翻它。
王磊教授也認為,從事件整體來看,政府要講究誠信,發(fā)放獨生子女證就表明計生部門認可王瑩整個階段的未婚先育行為。再出具有關未婚生育的證明,則有違行政信賴原則。
“雖然計生委為王瑩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但這只是對其只生育一個孩子事實的確認,不表示計生部門認為未婚先育的行為合法!辈辉竿嘎缎彰纳鲜稣賳T表達了不同意見。
專家觀點4:法律解釋應站在弱勢者立場
“仔細分析各地方性計劃生育法規(guī)的立法本意,似乎是反對未婚生育的,但在作為國家基本法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并未明確規(guī)定只有已婚者才享有生育權,立法機關、國家計生委也都沒有對此做過明確解釋,普通百姓怎能明了?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如何解釋生育權的主體?”馬憶南認為,當國家法律不是很明確時,法院應當站在弱勢者的立場,做出有利于公民一方的解釋,這樣更加有利于實現(xiàn)公正與和諧。
楊大文教授指出,我們不能孤立地看這個問題,還要結合我國人口發(fā)展趨勢、計生政策的發(fā)展過程來看。過去計劃生育抓得很緊,這與當時人口發(fā)展形勢很嚴峻的國情有關,F(xiàn)在的計生形勢依然很嚴峻,但也要考慮到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的現(xiàn)實,從這一人口發(fā)展情況出發(fā),我國計生政策法規(guī)和執(zhí)法方式必須進行轉變。
“在這一背景下,如果目前仍然遵循以前的做法,我認為不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發(fā)展的趨勢!
參加研討會的前述官員表示,下一步要根據我國人口形勢變化,進一步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使我國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更加科學、更加人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