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冬天,王先生夫婦為取暖將爐子搬進屋子,不料卻突發(fā)了一場悲。河捎诿簹庵卸就跸壬ナ,妻子李女士經(jīng)過搶救,雖然脫離危險,卻落下了殘疾;只有獨生子小強(化名)因不在家中而得以幸免。王先生的亡故引發(fā)了其母親孫老太和妻子李女士婆媳間的財產(chǎn)繼承糾紛。近日,李女士帶著兒子小強將公公婆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遺產(chǎn)房屋,丈夫王先生生前的債務2.5萬元,雙方各負擔一半,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原告李女士稱,1991年我和丈夫結婚后,二被告主持三個兒子分家,有9間房屋分給了我們夫婦,宅基地也登記在我丈夫名下,后來我們還對部分房屋進行裝修,并又增建了平房東6間,故15間房均為我夫妻共同財產(chǎn)。現(xiàn)在我和未成年兒子享受農(nóng)村低保,丈夫生前借款2.5元,我為支付醫(yī)療費借款4萬元,均無力償還。
被告孫老太老兩口說,我們沒有給三個兒子分家,沒有分家單。土地使用證雖然登記在兒子名下,但是那是村里發(fā)證給我們的。房屋15間歸我們所有,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順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先生去世后,對其遺產(chǎn),應由二原告和二被告繼承,每人繼承的份額一般應均等,但二原告母子屬低保戶,生活困難,應該適當多分。
對于本案中死者王先生的遺產(chǎn),法院認定包括其婚前的個人財產(chǎn),以及其和李女士的共同財產(chǎn)中除去一半歸李女士所有的剩余部分。對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債務,法院認定一半應歸李女士承擔,另一半由繼承人繼承。據(jù)此法院,依法對房屋和債務進行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