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為先提出離婚會吃虧.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這種想法并無法律依據.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于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愿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長期處于冷戰(zhàn)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于"植物人"狀態(tài),對當事人雙方有害,對社會安定不利。
二、有婚外情就可離婚.有婚外情并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里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愿違.
三、分居2年就可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四、產權登記誤區(qū).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五、財產轉移誤區(qū).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六、青春損失賠償誤區(qū).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七、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八、“判離就可以和子女一刀兩斷”。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yǎng),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盡義務,就是和子女斷絕關系了。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家庭道德,同時還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為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誰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要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的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育費。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傷殘等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另一方還有權主張變更子女歸自己撫養(yǎng)。拒絕按法律文書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會被法院處以拘留或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還能構成遺棄罪。所以,離婚后父母仍然必須履行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
九、離婚了就別來找我.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后,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yǎng)權后,常常拒絕對方對小孩的探望,避免與對方見面。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持。
十、離婚后才發(fā)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就不能主張權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離婚后發(fā)現還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自發(fā)現之日起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分割.
十一、“沒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離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而非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糾紛。因此,法院對不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雖然依法慎重審理,但一般不會主動征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決定最后的結果。
十二、“只要沒判離,就有權接妻子回家”。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還沒判決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把妻子接回家。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于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如果強行“搶”妻子回家,不僅難以使妻子回心轉意,雙方難以重歸于好,而且同時構成了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十三、“既然離婚,見面禮就應該返還”。有些地方有結婚前男方送給女方見面禮的風俗習慣,離婚后,有些男方當事人就認為送見面禮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結婚,既然很快又離婚,見面禮就失去實際意義而理應返還給男方。法院在審理時,對女方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如果雙方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難,會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給男方財產。法院對女方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則按贈與處理。而法律規(guī)定贈與一經成立,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因此離婚案件的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
十四、“假離婚可逃避債務”。有些家庭對外欠了巨額債務,夫妻自作聰明地商量辦理假離婚手續(xù),約定財產和債權歸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負責償還,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不還債了,但這在法律上卻行不通。如果債權人將夫妻二人起訴到法院,占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會認定雙方離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法行為,該約定無效,法院有權責令或強制這對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假離婚并不能逃避債務。
十五、“騷擾前妻不犯法”。有些男方當事人與妻子離婚后,還經常找借口干擾前妻的正常生活。他們認為對方曾經是自己的妻子,鬧點糾紛不算啥,沒有違法。實際上,夫妻雙方一旦解除了婚姻關系,雙方就恢復了再婚自由,相互間不再具有忠誠、扶養(yǎng)、同居等義務,財產也重新作了分配。離婚后,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當然會構成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
十六、只要沒離婚,丈夫就有權要求過夫妻生活
毋庸諱言,性生活是夫妻關系中極其重要的一環(huán),但合諧完美的性生活是雙方自愿的結果,所以夫妻關性生活中任何的威脅強迫都是錯誤的。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強奸罪,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明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梢姀娂樽锱c是否存在夫妻關系沒有關系,只是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之發(fā)生關系就構成強奸罪;閮葟娂榈陌咐郧耙彩怯羞^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者,有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無期甚至死刑。
十七、財產署我名自然就歸我
一些當事人錯誤的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誰的名下就歸誰,基于此類認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尤其是房產等價值較大具所有權以產權登記為準的不動產時,往往產生較大爭議,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我國《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如婚姻雙方無特別約定,其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比如在婚姻關系期間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也不管房屋產權證是誰的名字,如無特別約定,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平均劃分。
十八、財產判給我了就是我的
有的當事人為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事先把財產轉移了,以為法院判決之后轉移的財產就是自己的,對象無權再主張,其實這樣不但是錯誤的,而且有可能解犯法律。依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即使離婚后,一方發(fā)現還有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自發(fā)現六日起2年內還可以起訴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