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賓陽縣的莫某和呂某婚后生育6個子女。至1998年,他們的孩子均已成年,并各自獨立生活。同年,莫某和呂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
此后不久,莫某將歸他所有的房子作價6萬元,賣給三兒子莫一新(化名),并承諾不要莫一新履行贍養(yǎng)義務。從2002年5月開始,莫一新每月付給父親150元贍養(yǎng)費,可到2008年8月他卻突然停止不給了。
2008年12月,年近七旬的莫某向賓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聲稱三兒子莫一新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請求判令莫一新每月支付其贍養(yǎng)費300元。
【評析】
編者認為,既然莫某只要求三兒子莫一新支付贍養(yǎng)費,且沒有向其他子女追索贍養(yǎng)費,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不應該追加莫某的其他5個子女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只需判決莫一新應當承擔的份額即可。
“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它是指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法院不得以職權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行使裁判權。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在審理中,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應主動審理。因此,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在本案中,法院不應該主動將莫某的其他5個子女追加為共同被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彼^處分,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自己自由支配。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處分,一般是通過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來實現。因此,莫某不列其他子女作為被告,是對自己實體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法院在審理中若追加其他子女為被告,則剝奪了莫某的處分權,與法律相違背。
民事訴訟中的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而訴訟標的的共同,即所爭議法律關系的權利或義務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權利,也可能是共同負有義務。莫某訴訟的目的,是要求三兒子履行贍養(yǎng)義務,他與其他5名子女并沒有贍養(yǎng)糾紛,因此,法院不宜違背莫某的意愿和主張,追加莫某的其他子女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法院只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yǎng)人的實際需求、贍養(yǎng)人的經濟能力等情況,對莫一新應當承擔的份額作出判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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