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實施后首例家暴案件宣判
來源:新華網(wǎng)
因夫妻感情不合,丈夫一怒之下痛下毒手,持刀將妻子割成重傷。2月12日,溫州平陽縣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毛信明有期徒刑四年。
據(jù)了解,此案是《浙江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以來,浙江省判處的首例家庭暴力案件。
被告人毛信明,今年28歲,平陽縣曉坑鄉(xiāng)人。2010年8月25日晚,因夫妻感情不和,毛信明在大量飲酒后,與其妻雷某爭吵,后持刀在雷某身上亂揮,將其頭部、面部、四肢等多處割傷。
2010年8月30日,毛信明向公安機關投案。事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雷某傷勢程度綜合評定為重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毛信明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毛信明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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