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歲的侯老太同家人出境游,在酒店游泳池游泳時溺水死亡,老太的子女遂將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49萬余元。案件受理后,旅行社提起反訴,要求返還其墊付的費用總計5萬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北京凱撒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侯老太家屬死亡賠償金95894元、喪葬費761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同時,侯老太家屬支付凱撒國旅在侯老太喪事期間支出費用36075.2元;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2007年7月24日,侯老太一家報名參加凱撒國旅組織的新加坡、民丹(Bintan)島六日之旅。8月9日,旅行團出發(fā)。12日,侯老太在入住賓館的游泳池游泳時溺水,賓館工作人員趕到泳池時,老人已不省人事,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之后,旅行社出面將侯老太的尸體運回北京,并支付了機票款和棺材葬禮費。
侯老太的子女認為,入住酒店是旅行社安排的,關于游泳池的情況旅行社沒有盡到危險提示和安全保衛(wèi)義務,對母親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起訴到法院,要求旅行社賠禮道歉,并支付死亡補償金319648元、喪葬費68478元、喪葬期間支出住宿費、餐費7743.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凱撒國旅則認為,出事當天是自由活動時間,游泳是侯老太自行活動。且在入住酒店前,導游已經(jīng)對游泳池的情況進行了告知。旅行社不存在違約和侵權行為。同時,凱撒國旅提起反訴,要求返還墊付的運輸費、棺材費、酒店用車費、其他費用,總計折合人民幣51536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劉 妍)
法官說法
旅行社和家屬均應擔責
審理該案的法官程屹說,當日游泳屬于游客的自由活動,不能認為是旅行社安排的服務內(nèi)容。
對于旅行社對侯老太死亡是否有過失的問題,法官認為,由于入住他國酒店必然導致的語言、風俗、習慣的差別,旅行社應當承擔起介紹、翻譯、提示的義務,未盡到此項義務造成游客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庭審中,同行的一位游客到庭作證稱,導游曾帶大家到游泳池邊,說游泳池沒有救生員,并曾提示,可租借救生圈,游泳池淺的地方深1.4米至1.6米,深的地方不清楚實際深度。同時,一份有21位游客簽字的材料,也證明入住之前,導游曾經(jīng)做過提示與警告,旅行社不負責游客在自由活動期因游泳不慎所產(chǎn)生的任何責任。這可以證明導游進行了必要的提示,但就泳池深度這樣一個關鍵問題,旅行社并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已進行過明確、充分的提示,而不清楚泳池深度對侯老太形成游泳意向也有一定作用,因此可以認定旅行社的告知行為存在一定的瑕疵。
法官同時認為,賓館沒有提供完善的管理和及時、有效的救助。對外開放的游泳池,賓館方未設置值守人員,也沒有安排救護人員,發(fā)生溺水事故后,賓館方逾時十分鐘之久才有專業(yè)醫(yī)師進行有效的搶救,貽誤了搶救時機。因此,賓館對侯老太死亡負有過失。旅行社雖在安排值守、延誤搶救方面沒有過錯,但因賓館是旅行社選定的服務方,凱撒國旅作為委托人,要對外獨立承擔法律后果。所以,賓館方的過失視為旅行社的過失,侯老太的子女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責任。
該法官同時指出,侯老太對于自己死亡也負有過失。根據(jù)相關證據(jù),侯老太并不會游泳。而侯老太卻缺乏足夠認識,貿(mào)然下水,導致事故發(fā)生。因此,侯老太的子女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綜合全案情況,法官認為,侯老太的家屬自身承擔70%的責任,凱撒國旅就自己的過失和賓館的過失承擔30%的責任。對凱撒國旅的反訴請求,相應費用也應按照三七比例進行分擔,故作出上述判決。
同時,就游客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程法官說,要選擇信譽高、顧客反映好的旅行社,一定要買旅游意外險,同時要結合自己的身體狀況,慎重參加有風險的活動,老人、有特殊體質(zhì)的人、病人尤其應該注意,并要多使用攜帶的攝錄設備,對旅途中的各種情況進行記錄,為日后可能發(fā)生的糾紛準備證據(jù)。(山 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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