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北京9月6日訊 (記者 劉 嵐)股民李某訴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前主席黃光裕夫婦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2法庭開庭。由于原告律師在庭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庭審不到半小時,審判長即宣布休庭合議。新的訴訟請求將索賠金額由原來的155元增加至幾十萬元。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黃光裕犯非法經(jīng)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三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其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chǎn)2億元。北京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同時改判黃光裕的妻子杜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終審宣判后,股民李某向北京二中院遞交訴狀,請求判決黃光裕夫婦等內幕交易責任人賠償自己的損失。
上午9點半審判長宣布開庭。由于兩被告為香港居民,因此案件比照涉外民事程序審理。經(jīng)審判長詢問,參訴各方均選擇適用中國內地法律作為準據(jù)法。
原告起訴稱,2007年4月,北京中關村科技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擬與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資產(chǎn)置換,被告黃光裕作為兩公司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在該信息公告前,開設并使用他人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余股,至6月28日該信息公告日時,賬面收益達348萬元。2007年6月13日,原告自己以每股10.39元購買中關村股票500股,并于6月15日以每股10.08元全部賣出,共損失155元。
原告認為,自己善意出賣股票的行為與被告等人購買股票的行為是同一時間的反向交易,其損失與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依據(jù)證券法第76條第三款關于“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
今日法庭上,原告律師在索賠事項中要求增加此次股票交易的傭金和印花稅損失分別為98.15元和147.23元,同時提出將追加賠償李某的另外兩次交易損失。因為這是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的追加訴訟請求,經(jīng)過法庭詢問,被告方的代理律師不同意原告的追加行為,最后審判長宣布休庭,需要評議同意還是駁回原告追加索賠額的訴訟請求。
此類案件的難點在于股民損失難以計算。原告律師稱,索賠155元是根據(jù)原告在操作中的實際損失計算的,新增加的訴請將以可得利益損失來計算,目前只能估算出大約是幾十萬元。同時透露還有幾十名股民希望由他來代理民事索賠案,由于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國內立法和司法都缺少實踐經(jīng)驗,因此這次開庭出于訴訟技巧的考慮,沒有選擇集體訴訟,而是以個人訴訟來試水。原告方要逐步追加索賠額,以防止敗訴風險,避免承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對于外界批評律師借該案件炒作,這位律師表示,“內幕交易很嚴重,股民很生氣”,如果這種炒作能夠打擊內幕交易行為,喚起投資人的維權意識,則炒作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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