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檔案編號:
納稅申報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稅務登記表附表
代表機構名稱:
辦公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總機構情況說明: |
總機構在華其他地區(qū)設立的代表機構情況 |
代表機構名稱 |
地址及郵編 |
聯(lián)系人 |
聯(lián)系電話 |
納稅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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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認你代表機構符合下列何種性質 |
在確認的項目后打“√” |
據實納稅 |
1、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業(yè)務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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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經費換算收入
方法納稅 |
2、從事各項代理、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等各類服務性業(yè)務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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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事承攬、或代理廣告業(yè)務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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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從事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業(yè)務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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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業(yè)務收入時,
按核定利潤率方法納稅 |
5、除上述所列代表機構以外,從事各項應稅業(yè)務和不予征稅業(yè)務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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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 |
6、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和國際組織在華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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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納稅事項通知書》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你代表機構所采取的納稅方法 |
在所確定的方法后打“√” |
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 |
按實際申報納稅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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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定收入、計算納稅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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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業(yè)務收入時,按核定利潤率計算納稅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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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請享受免稅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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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以及附件: |
謹聲明:我代表機構上述所填報內容真實、有效,并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聲明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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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簽字: 代表機構蓋章: 填表日期:
填 表 說 明
一、 本表僅適用于外國企業(yè)在京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二、 本表有代表機構按規(guī)定據實填寫,隨同稅務登記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 本表填寫時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或簽字筆,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或紅色鋼筆填寫。
四、 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寫,一式三份。
五、 本表有關欄目的填寫如下:
1、 總機構情況說明:填寫在京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yè)的相關情況,主要內容包括:總機構所在國法人注冊名稱、注冊地址、法人代表名稱,總機構經營范圍。
2、 總機構在華其他地區(qū)設立的代表機構情況中的“納稅方法”一欄填寫:據實納稅、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利潤率、不予征稅、免稅。
3、 “請確認你代表機構符合下列何種性質”一欄第三項中,應稅業(yè)務包括:
(1)、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其集團內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
(2)、銀行金融等機構設立的代表機構兼營的投資咨詢或其他咨詢服務。
(3)、運輸企業(yè)設立的代表機構就運輸業(yè)務各環(huán)節(jié)為客戶提供的服務。
(4)、代表機構為客戶提供的其他應稅業(yè)務活動。
不予征稅業(yè)務包括:
(1)、代表機構從事接受中國境內企業(yè)委托,代理我國商品出口貿易業(yè)務活動。
(2)、僅為其總機構的產品生產制造以及銷售該自產產品的業(yè)務在中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lián)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不包括代表機構為本公司的各類代理、服務性業(yè)務而進行的同類或相關業(yè)務活動。
4、 聲明人簽字:由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簽名,如首席代表無法簽名,由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同時附送授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