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確認營業(yè)稅納稅方法登記表
(表一)
代表機構名稱:
計算機代碼: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填 表 說 明
1、本表適用于外國企業(yè)、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在京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作為代表機構確認營業(yè)稅納稅方法,向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的正式文件。
2、本表由代表機構按規(guī)定據(jù)實填寫,內(nèi)容應完整、真實、準確。
3、本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4、本表共兩份,一律用中文填寫,經(jīng)稅務機關受理人簽字后,表一由代表機構保存,表二由稅務機關留存。
5、“總機構情況”中“總機構”是指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yè)、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
6、“總機構類型”應根據(jù)總機構實際情況按以下類型填寫序號:
(1)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企業(yè)
(2)各類從事貿(mào)易(包括代理貿(mào)易和自營貿(mào)易)的公司、商社、商號
(3)廣告公司
(4)旅游公司
(5)集團或控股公司
(6)銀行金融機構
(7)運輸企業(yè)
(8)生產(chǎn)型企業(yè)
(9)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
(10)其他
7、“外國企業(yè)駐京代表機構營業(yè)稅納稅方法確認情況”中由代表機構根據(jù)總機構業(yè)務性質(zhì)、自身業(yè)務活動情況在確認的“納稅方法”對應的“選項”欄次中打“√”。
8、本表“聲明”由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簽名,如首席代表無法簽名,由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同時附授權證明。
9、稅務機關受理人負責核對資料是否齊全、登記表中各項內(nèi)容填寫是否完整、一致;受理時間為稅務機關接受納稅人報送資料的時間。
代表機構情況 |
稅務登記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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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yè)人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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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外籍人員人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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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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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界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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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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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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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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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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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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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情況 |
總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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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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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人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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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國家或地區(q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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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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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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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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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營范圍及經(jīng)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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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其他地區(qū)設立代表機構情況 |
代表機構名稱 |
地址及郵編 |
聯(lián)系人 |
聯(lián)系電話 |
納稅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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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情況 |
代理機構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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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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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
證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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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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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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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信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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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yè)駐京代表機構營業(yè)稅納稅方法確認情況 |
納稅方法 |
代表機構業(yè)務性質(zhì) |
選項(√) |
按季據(jù)實
申報納稅 |
1.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活動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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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經(jīng)費支出換算收入納稅 |
2從事貿(mào)易(包括自營貿(mào)易和代理貿(mào)易)、廣告、旅游等各類服務性活動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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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應稅業(yè)務收入時據(jù)實申報納稅 |
3.除上述所列代表機構外,從事各項應稅業(yè)務和不予征稅業(yè)務活動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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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稅 |
4.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京設立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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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我代表機構上述填報內(nèi)容真實、有效,并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代表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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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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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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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確認營業(yè)稅納稅方法登記表
(表二)
代表機構名稱:
計算機代碼: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填 表 說 明
1、本表適用于外國企業(yè)、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在京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作為代表機構確認營業(yè)稅納稅方法,向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的正式文件。
2、本表由代表機構按規(guī)定據(jù)實填寫,內(nèi)容應完整、真實、準確。
3、本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4、本表共兩份,一律用中文填寫,經(jīng)稅務機關受理人簽字后,表一由代表機構保存,表二由稅務機關留存。
5、“總機構情況”中“總機構”是指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yè)、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
6、“總機構類型”應根據(jù)總機構實際情況按以下類型填寫序號:
(1)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企業(yè)
(2)各類從事貿(mào)易(包括代理貿(mào)易和自營貿(mào)易)的公司、商社、商號
(3)廣告公司
(4)旅游公司
(5)集團或控股公司
(6)銀行金融機構
(7)運輸企業(yè)
(8)生產(chǎn)型企業(yè)
(9)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
(10)其他
7、“外國企業(yè)駐京代表機構營業(yè)稅納稅方法確認情況”中由代表機構根據(jù)總機構業(yè)務性質(zhì)、自身業(yè)務活動情況在確認的“納稅方法”對應的“選項”欄次中打“√”。
8、本表“聲明”由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簽名,如首席代表無法簽名,由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同時附授權證明。
9、稅務機關受理人負責核對資料是否齊全、登記表中各項內(nèi)容填寫是否完整、一致;受理時間為稅務機關接受納稅人報送資料的時間。
代表機構情況 |
稅務登記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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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yè)人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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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外籍人員人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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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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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界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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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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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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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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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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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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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情況 |
總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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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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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人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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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國家或地區(q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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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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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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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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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營范圍及經(jīng)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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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其他地區(qū)設立代表機構情況 |
代表機構名稱 |
地址及郵編 |
聯(lián)系人 |
聯(lián)系電話 |
納稅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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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情況 |
代理機構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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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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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
證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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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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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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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信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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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yè)駐京代表機構營業(yè)稅納稅方法確認情況 |
納稅方法 |
代表機構業(yè)務性質(zhì) |
選項(√) |
按季據(jù)實
申報納稅 |
1.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活動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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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經(jīng)費支出換算收入納稅 |
2從事貿(mào)易(包括自營貿(mào)易和代理貿(mào)易)、廣告、旅游等各類服務性活動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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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應稅業(yè)務收入時據(jù)實申報納稅 |
3.除上述所列代表機構外,從事各項應稅業(yè)務和不予征稅業(yè)務活動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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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稅 |
4.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京設立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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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我代表機構上述填報內(nèi)容真實、有效,并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代表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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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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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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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審核意見:
審核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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