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劉某于2005年5月10日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個人保險投保單》,雙方約定:劉某在該保險公司投保終身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劉某,受益人為劉的兒子;終身險的保險期滿日為終身,如劉某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身故,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9萬元。2009年3月13日,劉某因病治療無效死亡。當劉的兒子要求支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以劉某投保時故意隱瞞10年前患有疾病的事實而拒絕理賠。據(jù)保險公司提供的《客戶告知過程詳細問卷調(diào)查表》及其經(jīng)辦人員證實,投保時,劉某曾口頭告知其在1996年至1997年之間患過病。請問,劉某兒子是否能得到保險金?
李曉讀者: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規(guī)定的保險人可以獲得法定免責的事由。對于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帶病投保人,保險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理賠。本案從你反映的情況看,劉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個人保險投保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nèi)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履行說明義務,保險人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nèi)容的義務,而后保險人行使詢問權(quán)利,投保人也有如實告知其真實狀況的義務。然而,盡管保險人有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權(quán)利,但本案中保險人顯然并未認真行使。義務必須履行,權(quán)利卻可以放棄,本案雙方在簽訂《個人保險投保單》時,劉某已口頭告知其患過病,保險公司仍與其簽訂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故而應認定為:劉某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相當于放棄了向被保險人就是否患有疾病提出詢問的權(quán)利。綜上,劉某兒子可以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解決該糾紛,協(xié)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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