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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知識產權律師薦讀:網店賣盜版 淘寶攤責任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9/7/9 16:53:00

網店賣盜版 淘寶攤責任

北京宣判一起侵犯出版權糾紛案

作者:張 理 代 凈 

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對原告中國友誼出版公司訴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被告楊某侵犯專有出版權糾紛案一審宣判,判決淘寶網絡公司與網上販賣盜版圖書的楊某共同賠償友誼出版公司2000元;案件受理費4660元,原告負擔2000元,兩被告共同負擔2660元。

    案件審理中,原告友誼出版公司訴稱,其享有在中國內地范圍內以圖書形式出版《盜墓筆記4》的專有權利。2008年11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楊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在被告淘寶網上的網店銷售《盜墓筆記4》,侵犯其專有出版權。被告淘寶網作為提供交易服務平臺的主體,對在其網上銷售的侵權圖書及銷售主體的資格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而且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圖書的信息也未盡到及時刪除的義務,已經實際參與到被告楊某的侵權環(huán)節(jié)之中,應當與被告楊某承擔共同侵權連帶責任。為此,友誼出版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在公開發(fā)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并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支付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4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淘寶網辯稱,淘寶網系提供信息發(fā)布平臺的服務提供商,并非網店經營者,不應承擔因網店經營或商品發(fā)布、銷售而引發(fā)的侵權責任。涉案圖書的銷售信息是被告楊某發(fā)布并傳輸?shù),淘寶網對被告楊某銷售盜版侵權圖書并不知情。淘寶網在收到原告投訴函之后對相關信息及時做了刪除處理,并提供了楊某的注冊資料,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不構成對原告專有出版權的侵犯。

    被告楊某則未到庭發(fā)表答辯意見。  

庭審焦點

權利義務對等 獲利即應擔責

    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被告楊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被告淘寶網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楊某所售涉案圖書雖在版權頁標明系原告出版,但與正版圖書的印刷版次、印刷質量、目錄樣式均不一致。況且,在原告否認涉案圖書系其出版的前提下,被告楊某未能出示涉案圖書合法來源,故法院確認涉案圖書并非原告正式出版物。同時,被告楊某在淘寶網上開設網店銷售涉案圖書,而且未到庭答辯并證明其已審查了涉案圖書的權屬來源及供貨商資質,故法院以此認定被告楊某銷售涉案圖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專有出版權。

    至于淘寶網,法院認為其作為網絡服務商,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平臺,并未參與實際經營,也不是單筆交易的獲利者。但是,基于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由于淘寶網在經營過程中具有網站訪問量增加或樹立網站服務品牌等的獲利,在此前提下,當然負有相應的審查義務。本案中,被告淘寶網即應對網店的資質問題負有審查義務。但是根據已查明事實,淘寶網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類義務。因此,法院認定,淘寶網在被告楊某的侵權行為中發(fā)揮了重要的輔助作用,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另外,由于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涉案經濟損失,故法院在法定賠償限額內考慮正版圖書的知名度、涉案圖書的銷售價格等因素后酌情確定。同時,由于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楊某的銷售行為對其社會聲譽產生不良影響,故該項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張的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2.4萬元合理費用,由于其提供的公證費發(fā)票、律師費發(fā)票上的付款人均系案外公司,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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