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3年至2007年間,身為鳩江區(qū)拆遷安置領導組工作人員的嚴某,利用負責拆遷戶房屋面積丈量、登記、摸底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等職務之便,收受20多起拆遷戶賄賂款12萬余元。
其中,2005年10月,官陡街道飛陽村南朱自然村地塊拆遷,認為碰上了發(fā)財機會的嚴某讓配合拆遷工作的南朱村村民組組長王某(另案處理)幫忙找“好塘口”(意指愿意請吃飯和送錢的拆遷戶)。王某將這一信息傳出后,村民紛紛找王某幫忙。事后,王某分4次替8人送給嚴某6萬余元賄賂款,嚴某則依請托予以回報;灣里街道石城社區(qū)地塊拆遷時,一拆遷戶為了得到照顧,先后送給嚴某8000元。事后,感到還沒有得到滿足的嚴某又找借口“借”了2500元;2005年12月,一養(yǎng)鴨戶獲悉拆遷消息后,托人送給嚴某5000元,稱得知嚴某負責拆遷丈量登記,準備連夜擴建養(yǎng)殖棚,希望關照。事后,嚴某前去丈量登記時,將養(yǎng)鴨戶擴建部分如數(shù)予以丈量登記。
(沈龍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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