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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標識遭遇注冊商標:一山可容二虎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9/4/24 18:05:00

通用標識遭遇注冊商標:一山可容二虎

作者:本報記者 劉曉燕 本報實習生 張 沛 本報通訊員 郭敬波 董靜靜  

不侵權之訴:兩個“DP”對簿公堂

法院判決雅戈爾標識沒有侵犯注冊商標

    本報訊  在產品上使用的通用標識被指侵犯了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為此雅戈爾提起不侵權之訴。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訴訟作出一審判決,雅戈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采用了DP抗皺整理技術的服裝上使用“DP”標識不侵犯李春紅的“DP”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訴訟費900元,由李春紅負擔。

    法院審理查明,李春紅于2003年8月21日注冊了“DP”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即服裝、鞋、帽等。

    2005年底或2006年初起,雅戈爾集團在其生產的使用了面料抗皺整理技術的“雅戈爾 YOUNGOR”牌純棉免熨襯衫上使用“DP”標識,該標識位于吊牌的中心位置,字體明顯大于吊牌上的原告注冊商標“雅戈爾”。但吊牌相對于襯衫的包裝較小,襯衫的外包裝上標有原告注冊商標的大型字體“YOUNGOR” 。

    2008年3月20日,李春紅以律師函的形式向原告發(fā)出警告函,認為原告所生產的“雅戈爾”牌襯衫上使用“DP”標識,侵犯了其合法持有的“DP”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雅戈爾集團停止使用“DP”標識,并賠償損失。2008年4月8日,被告向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訴,要求該分局予以查處。該分局于2008年8月4日予以銷案。

    2008年7月7日,北京某媒體發(fā)表題為《雅戈爾標“DP”遭千萬元索賠》的文章,文章提及李春紅已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雅戈爾集團,要求雅戈爾集團停止使用“DP”標識,并賠償1000萬元。但李春紅實際沒有正式起訴。

    法院還查明,雅戈爾集團2002年10月21日再次獲準“雅戈爾 YOUNGOR”注冊商標,使用商品也是第25類,即服裝、鞋、帽等!把鸥隊 YOUNGOR”商標于1997年4月9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6年11月國家科學技術部等四部局認定雅戈爾集團生產的“DP純棉免熨精品襯衫”是國家重點新產品。2007年9月,雅戈爾集團生產的“雅戈爾 YOUNGOR”牌襯衫被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定為中國名牌產品。2007年中國品牌500強中,“雅戈爾”品牌排名第66位,品牌價值92.11億元。

    據介紹,“DP”作為服裝抗皺整理技術的縮寫,已被科研單位廣泛使用,也被包括原告在內的部分企業(yè)使用。

    據悉,本案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起上訴。

當事人說

原告:“DP”是通用縮寫

被告:注冊商標被侵權

    原告起訴稱,2008年3月20日,被告以原告所生產的“雅戈爾”牌純棉免熨襯衫上使用“DP”標識,侵犯了被告合法持有的“DP”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原告發(fā)來警告函,要求原告停止使用“DP”標識,并賠償被告的損失。被告還于2008年4月8日向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訴,要求該分局予以查處。被告還向媒體虛假披露其已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實際未起訴)。

    原告認為,原告的純棉免熨襯衫商標是“雅戈爾”,“DP”僅是服裝面料抗皺整理技術的通用縮寫,原告在使用了該技術的襯衫上使用“DP”標識是為了表明服裝的質量,故原告并不侵犯被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被告以警告函、向媒體披露和向工商機關投訴等方式主張權利,使原告是否侵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為此,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原告使用“DP”標識不構成侵權。

    被告答辯稱,“DP”是被告的注冊商標,原告在其生產的襯衫的吊牌上突出使用“DP”標識,侵犯了被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DP”并非原告訴稱的服裝面料抗皺整理技術的通用縮寫,除原告外并無其他服裝企業(yè)使用“DP”標識。

庭審焦點

“DP”姓“公”還是姓“李”

    一場特殊的訴訟讓原、被告來了個角色大反串,被警告侵權的雅戈爾集團坐上了原告席,而商標權人李春紅卻坐上了被告席。

    陣地互換,但爭端的地盤沒有改變,“DP”這兩個簡單的字母組合成了原、被告爭執(zhí)的香餑餑。

    原告雅戈爾集團在法庭上堅持認為“DP”姓“公”而非姓“李”。為證明此主張,雅戈爾集團列舉了五份證據。第一份是2008年6月24日中國服裝協(xié)會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關于對“‘DP’是否為服裝行業(yè)通用的工藝方法名稱的征詢函”的復函》一份!稄秃贩Q:“‘DP’是一種抗皺整理技術”,“‘DP’已成為服裝行業(yè)一個常用的有特定含義的技術詞匯的縮寫,為廣大科研單位、服裝企業(yè)認同和廣泛使用”;第二份是1989年至2003年發(fā)表于《北京服裝學院學報》等各種刊物的專業(yè)論文7篇,“DP”縮寫出現在這些文章的標題中,內容均從專業(yè)的角度探討“DP”整理技術;第三份是《中國印染行業(yè)協(xié)會》網站的《加強行業(yè)交流和合作提升紡織品后整理技術》的文章一篇,內容談到“DP”整理已被市場接受;第四份是《練漂整》教材部分內容,證明“DP”整理技術已在服裝業(yè)被廣泛使用;第五份是東莞市恒業(yè)助劑有限公司的廣告宣傳資料一份,證明該公司銷售一種“DP”整理劑。

    基于以上證據,雅戈爾集團認為,“DP”系服裝行業(yè)一種面料抗皺整理技術的通用縮寫,在行業(yè)內已經廣泛使用,原告使用“DP”標識就是出于對自己產品經過了抗皺整理技術處理這一特性的描述,而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被告李春紅為了證明“DP”應歸其所有,向法庭提交2003年8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發(fā)的《DP商標注冊證》一份。另述其自2007年起開始在女裝上使用“DP”商標,女裝在武漢市場批發(fā),年銷售額約500萬元。

    雅戈爾集團對李春紅已經注冊“DP”商標的事實并不持異議,但對李春紅陳述“DP”商標女裝在武漢市場批發(fā),年銷售額約500萬元的事實卻并不認同,認為對此李春紅應舉出相關證據佐證,但李春紅并沒有提出證據來證明。

    李春紅也不是無備而來。李春紅提交了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于2008年6月16日出具的保全證據《公證書》一份,內附原告生產的襯衫的整體包裝和吊牌的圖片各一張。其中吊牌的圖片可以看出,“DP”標識在中間位置,且“DP”字母明顯大于其雅戈爾商標。被告李春紅認為,原告在吊牌上把“DP”放在突出位置,且“DP”字母明顯大于其雅戈爾商標,顯然屬于有意誤導消費者的突出使用,讓消費者對兩個商標產生混淆,而不是僅僅為了描述產品特性之需要。

    對此,雅戈爾集團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自己的“雅戈爾 YOUNGOR”商標是中國的馳名商標,“DP純棉免熨精品襯衫”是國家重點新產品,相比之下,李春紅的“DP”商標的知名度較低。且雅戈爾的“DP純棉免熨襯衫”約90%通過各大商場的雅戈爾專廳或雅戈爾專賣店銷售,剩余的約10%是有關單位委托原告生產的職業(yè)服裝。大家都是本著雅戈爾的品牌來消費的,不會產生混淆。

連線法官

業(yè)內通用縮寫 可以正當使用

    就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本案的審判長周興宥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周興宥說,由于被告以律師函警告原告、向媒體披露其已起訴原告等方式,表達了原告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要求賠償的主張,使原告能否繼續(xù)合法使用“DP”標識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雖然被告后來通過向工商行政機關投訴的合法途徑主張權利,但在被工商行政機關銷案后,未繼續(xù)啟動司法程序解決爭議。由于缺乏具有既判力的司法裁決作支持,被告又在本案的庭審中堅持認為原告構成侵權,原告能否繼續(xù)使用“DP”標識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故原告主動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具有訴的利益,符合起訴的條件,法院應予審理。

    周興宥告訴記者,被告李春紅對“DP”商標依法進行了注冊登記,其對該商標的專用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但由于“DP”系服裝面料一種抗皺整理技術的通用縮寫,在服裝的專業(yè)研究領域廣泛使用該縮寫,生產領域也有企業(yè)在使用該縮寫。原告在使用了抗皺整理技術的純棉免熨襯衫上標識“DP”,表達了服裝的品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周興宥說,“DP”雖為被告的注冊商標,但由于“DP”系服裝面料整理技術的通用縮寫,原告有權正當使用。

    正當使用,如何判?對此,周興宥做了詳細的說明。

    他告訴記者,應作三個方面的考量。首先考量客觀上該產品是否符合標識所標明的特征。由于原告在使用了DP技術的純棉免熨襯衫上標識“DP”,原告使用“DP”標識符合產品的特征。其次,要考量使用者的使用目的是否正當,即主觀上是否想故意引起公眾與他人商標的混淆。原告的“雅戈爾 YOUNGOR”商標是中國品牌500強中排位第66的馳名商標,品牌價值高達近百億元,其襯衫又為中國名牌產品,“DP純棉免熨精品襯衫”更是國家重點新產品。相比之下,被告“DP”商標的知名度相對較低。原告顯然不可能故意讓公眾把自己的產品誤以為是知名度相對較低,又沒有襯衫市場份額的被告產品。再次,要考量使用者在客觀上是否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單純分析原告襯衫的吊牌,由于把“DP”標識在中間位置,且“DP”字母明顯大于其雅戈爾商標,似乎屬突出使用。但從原告襯衫的整體包裝來看,由于吊牌相對于整體包裝來說較小,而包裝上的“YOUNGOR”商標十分醒目,吊牌上的“DP”標識相對于包裝上“YOUNGOR”商標顯得不突出,故從整體分析,“DP”標識并不突出。

    周興宥說,評判是否突出使用的最終標準是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本案中,一方面,原告“雅戈爾 YOUNGOR”商標與被告的“DP”商標知名度相差懸殊;另一方面,由于原告生產的襯衫除專門為相關單位生產的職業(yè)裝外,都是在商場的雅戈爾專廳或雅戈爾專賣店銷售,與被告的產品屬不同的銷售方式和途徑。當消費者在商場的雅戈爾專廳或雅戈爾專賣店看到外包裝上標有顯著的“YOUNGOR”商標,但吊牌上標有“DP”標識的襯衫時,幾乎不可能把馳名的原告產品誤以為是知名度相對較低的被告產品,即標識“DP”的原告襯衫不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案情回放

產品升級換代換來一場官司

    2005雅戈爾推出襯衫技術升級換代產品——“DP襯衫”。這是雅戈爾采用自行開發(fā)的高檔高支純棉面料,通過壓燙免熨技術后,具備了高支純棉在多次水洗后仍能保持優(yōu)異的抗皺免熨效果,同時透氣性、吸濕性更好,布面更光澤。為了推廣新品“DP襯衫”,2006年后雅戈爾先后在北京、杭州、南京等17個城市陸續(xù)召開“DP純棉免熨襯衫”發(fā)布會,以此進一步拓展“DP襯衫”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然而,就在雅戈爾“DP襯衫”推廣活動如火如荼地進行的時候,一場糾紛也悄然而來…… 

    2008年3月20日,一封警告函寄到了雅戈爾集團。該警告函是武漢市民李春紅發(fā)來的,稱其2003年已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DP”商標,雅戈爾集團所生產的“雅戈爾”牌純棉免熨襯衫上使用“DP”標識,侵犯了其合法持有的“DP”注冊商標專用權,特發(fā)函警告,并要求雅戈爾集團停止使用“DP”標識,并賠償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000萬元。 

    2008年4月8日,李春紅又致函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訴雅戈爾集團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該分局予以查處。

    2008年7月7日,北京某媒體發(fā)表題為《雅戈爾標“DP”遭千萬元索賠》的文章,文章稱“DP”商標持有人李春紅近日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認為雅戈爾集團在其生產的襯衫上使用了該商標,但未支付相關費用,要求法院判決雅戈爾集團停止使用該商標,并賠償1000萬元損失……

    但是,雅戈爾集團遲遲沒有收到應訴通知書。后雅戈爾集團委托律師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查詢,得知李春紅根本沒有向該院提起訴訟,媒體刊載的李春紅已經向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的內容屬于李春紅的虛假陳述。

    雅戈爾集團經過研究決定向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使用“DP”標識不構成侵權。

法官提醒

商標維權應慎重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本案的審判長周興宥說,確認不侵權之訴是近年來法院受理的一種新類型的訴訟。權利人的侵權警告使涉嫌侵權人的權利陷入了一種不安定狀態(tài),涉嫌侵權人的“確認利益”就在于通過訴訟確認權利人的侵權威脅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來消除這種不安定狀態(tài),確認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進而據此決定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是否需要修正,其背后蘊含著一定的商業(yè)利益。涉嫌侵權人“確認利益”的存在,使得其依法享有訴權,進而可以單獨提出確認不侵權訴訟。

    語言文字具有有限性,特別是一些如地名、產品特征描述類詞匯,本身就是一種稀缺的公共資源。產品提供者在向消費者描述自己產品的名稱、種類、質量、產地等特征的時候,不可避免地會使用到注冊商標所含的文字、詞匯等信息。關于描述性詞匯構成商標禁止權保護范圍問題,是實踐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特別是一些通用產品特征描述性文字或者詞匯,如果允許商標注冊人或者使用人獨占使用的話,必然會導致他人對自己產品表述方式的限制,造成商標權人與他人利益甚至社會公眾利益的不平衡。 

    對于通用詞匯能否成為商標,我國商標法采取了寬容的態(tài)度,認為包括商品通用名稱在內的可以通過使用取得“第二含義”而成為注冊商標。通用詞匯被注冊成商標后,實際上就形成了作為“第二含義”即已經符號化的商標與該詞匯本身具有描述性的“第一含義”并存。

    注冊商標范圍擴大,過多地賦予商標權人禁止權,實際上是以縮小公共利益為代價的。為了平衡商標權人的專用權與他人描述自己產品的權利甚至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商標禁止他人使用權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對他人注冊商標是否屬于描述性正當使用,要看客觀上該產品是否具備使用商標標識所描述的特征;主觀方面使用人是否有引起公眾與他人商標混淆的故意;客觀方面是否屬于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的突出使用。

    本案作為敗訴方的被告承擔了相關的訴訟費用,而原告雖贏了官司,但由于之前對被告的警告所作的應對措施,銷售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可以說是兩敗俱傷。

    周興宥通過本案提醒大家,有維權意識固然正確,但維權時應當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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