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喜歡收藏古玩。他聽劉女士說張先生處有古玩出售,便花8萬美金購買了一批。后來得知自己購買的并非“古玩”,而是新工藝品。梁先生將劉女士和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人民幣61萬元。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梁先生的請求。
2007年3月,梁先生聽劉女士說,張先生處有數(shù)百件古玩可以出售,價格低廉,梁先生聽后很感興趣,便在張先生那取走三件樣品進行研究。一個月后,梁先生購買了80件,支付了貨款8萬美金。2008年4月,該批物品經(jīng)文物鑒定機構檢測為新工藝品,并非梁先生認為的“古玩”。梁先生起將劉女士和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要求返還人民幣61萬元
庭審中,張先生稱,自己從未說出售的是“古玩”,一直都說是新工藝品。劉女士稱,是自己錯誤的認為張先生出售的物品是古玩,張先生本人從未聲稱出售給梁先生的物品是古玩。劉女士還說自己曾提出自己出20萬元給梁先生彌補損失,但梁先生不同意。自己不是出售人,不同意梁先生的訴求請求。
法庭上,梁先生未向法院提供證據(jù)證明張先生曾說明其出賣的工藝品系古玩。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從梁先生先行取走三件樣品進行研究后,才與張先生達成買賣協(xié)議的交易情況來看,梁先生是在經(jīng)過審慎考慮后,才從張先生處購買了工藝品,該行為系梁先生真實意思表示,且梁先生未向法院提供證據(jù)證明張先生曾承諾出賣的工藝品系古玩,現(xiàn)梁先生主張張先生存在欺詐要求張先生和劉女士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據(jù)此,法院一審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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