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違章建筑
一、違章建筑的概念
建筑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chǎn)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chǎn)活動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違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zhì)建成的建筑。(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第39條和40條)
二、違章建筑的特征
違章建筑,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構筑物,通常表現(xiàn)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
違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于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chǎn)權登記(《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和第23條)。但是,違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處分建筑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筑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筑物的構筑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筑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tài)。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fā)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jù)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fā)生。違章建筑物盡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筑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占有。這種占有的事實狀態(tài)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僅僅是據(jù)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違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權是一種臨時性使用權。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權隨即消滅;或者違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該種違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權也就消滅,轉(zhuǎn)化為合法建筑的使用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第32條和第35條)。
4、有權對違章建筑收益。違章建筑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權占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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