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發(fā)生火災燒毀他人財物 房客和房東被判共同擔責賠償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租賃房發(fā)生火災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案,終審維持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鐘某和黃某按相應比例分別賠償原告李某的財產損失30.8萬余元和7.7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李某經營家用電器,被告鐘某經營家具,兩人分別租用被告黃某所有的相鄰兩間倉庫擺放家用電器和家具。2006年4月12日,鐘某的倉庫內突然發(fā)生火災,火勢迅速蔓延,導致李某倉庫內的家用電器和鐘某倉庫內的家具被燒毀。
經消防部門現場勘驗,鐘某倉庫內閘刀位置,發(fā)現帶有明顯電熔痕的鋁線和由銅絲取代保險絲的閘刀,認定火災起火部位是鐘某所租用倉庫的西北角,火災原因是該場所電線短路造成。經評估,該起火災造成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85607元。為此,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兩被告鐘某、黃某連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應對租賃物妥善管理、使用,同時應盡善良注意義務,及時檢修電路,以避免自己的財產和他人財產的損害。房屋使用人鐘某用銅絲替換了保險絲,使保險絲無法起保護作用,以致漏電保護器不能發(fā)揮作用,其是導致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應對原告的財產受損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房屋所有權人在租賃房屋時,其租賃物有瑕疵,存在消防隱患,是導致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的次要原因,應對原告財產受損承擔次要賠償責任。被告黃某與鐘某并沒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表示,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應各自根據原因力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按各承擔80%和20%的主次責任作出上述判決。作者:周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