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由于商品房是使用年限很長的商品,其質量直接關系到買受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記者從法院判決的案例發(fā)現(xiàn),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一旦遭遇質量問題,可要求退房及賠償
2000年6月,蔡某看中了正在建設中的沈陽市鐵西區(qū)富馨花園的一套房子,與開發(fā)公司簽訂合同當日將31萬余元房款付清。之后,蔡某又向開發(fā)公司繳納公共設施維修費等各種費用2萬余元。2001年,蔡某花了18萬余元對房子進行了裝修?墒牵玻埃埃蹦辏冈,其房屋開始漏水,未能實際進住。蔡某就維修和賠償問題多次找開發(fā)公司交涉未果,于2001年8月訴至法院。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解除蔡某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fā)公司返還蔡某購房款及所交的各種費用,賠償蔡某房屋裝修損失費;蔡某將所購房屋返還開發(fā)公司。
本案主審人、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曹桂巖解釋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專家認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由于商品房是使用年限很長的商品,其質量直接關系到買受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房屋質量合格交付是出賣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依據(jù)當事人的約定交付標的物的主要義務,該義務不但是約定義務,更是法定義務。即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如果不合格,買受人可直接依照法律規(guī)定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房屋出現(xiàn)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后,其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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