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合同法規(guī)定的違約責任形式有繼續(xù)履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這些都可以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形式。實踐中,發(fā)包人承擔違責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擔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墊付的費用、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等。承包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一般是: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進行修復或賠償修復費用,賠償因工程質量問題而給發(fā)包方造成的損失等。實際操作中,應該注意:
1、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點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工程欠款利息從應付款之日起算。但如何確定“應付款之日”,實踐中爭議很多。對于發(fā)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的時間,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一般有所約定,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常常發(fā)生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導致合同中關于付款時間的約定客觀上無法履行。對此,應當依照相關司法解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從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當事人起訴之日計算工程款利息。
2、工程保修金的返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工程竣工結算后,發(fā)包人有權扣除1%-5%的工程款作為工程保修金。在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發(fā)包人向承包人返還該部分款項。在審查發(fā)包人是滯應當返還保修金時,法官需要考慮的是保修期是否屆滿,保修金能否返還,因而需要進一步考慮工程竣工的時間,因為這是保修期起算的時間節(jié)點。如果涉及工程質量問題,則要全面審查承包人是否履行了保修責任,進而決定保修金能否全額返還。(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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