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2014-03-27 法律資訊無權處分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廣東達寶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廣東中岱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廣東中岱電訊產業(yè)有限公司、廣州市中珊實業(yè)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作糾紛案【裁判摘要】 一、股權轉讓合同中,即使雙方約定轉讓的股權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雙方的約定只是使一方負有向對方轉讓股權的義務,而沒有實際導致股權所有人的權利發(fā)生變化,就不能以出讓人對股權無處分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系無權處分合同進而無效! 二、當事人訂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對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與他人約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三、違約金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義務不履行時違約方應付損害賠償額的約定,所以違約金是針對特定的義務而存在。這種特定的義力有時是合同中的某一項義務,有時是合同約定的雙方的任何一項義務,法院首先必須準確地認定違約金所針對的義務內容。在認定后,還要審查該義務是否實際發(fā)生,商事合同中雙方常常對合同義務附加前提條件,在條件未成就時合同義務實際上并不存在,故也談不上履行問題,此時,針對該義務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就不能適用! 四、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債權人承諾承擔債務人義務的,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給該第三人或者債務人退出合同關系,不宜輕易認定構成債務轉移,一般應認定為債務加入。第三人向債權人表明債務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債權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確表示反對或未以行為表示反對,仍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成立,債權人可以依照債務加入關系向該第三人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民提字第153號(判決書全文見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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