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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與法  
刑事訴訟法時隔15年大修 有望排除刑訊逼供證據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11/6/17 13:33:00

“排除刑訊逼供證據”有望入法

刑事訴訟法將迎15年來首次修改,專家建議修法應考慮與國際公約銜接,去掉“如實供述”表述

公約是對全世界適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碼的要求,如果這都做不到,我們何談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應該承擔的責任呢?

我們反對刑訊逼供不是因為一打就是冤假錯案,而是因為這是一種野蠻的、不人道的、違反人權要求的偵查破案的方式。

——王敏遠

刑事訴訟法1996年首次大修,明確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寫進法律。但在過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躲貓貓事件、開水死事件等背后的刑訊逼供、有罪推定和監(jiān)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訴訟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刑訴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法工委也已正式啟動該法修改的調研。

■ 專家建議

“如實供述”修改方向

上策

你有權保持沉默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上作為控告你的證據!

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中策

不強迫自證其罪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強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證言或者被強迫承認犯罪!

這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我國已簽署,但尚未批準加入。

在美國、法國等許多國家的法典中,是一條比較普遍的條款。

下策

廢除“如實供述”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口號,作為審案政策已實行了幾十年。這一審訊原則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以求寬大處理。

這個政策重口供而輕證據,很容易引來刑訊逼供,近年在海淀區(qū)檢察院等地已經取消。

新京報:1996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大規(guī)模的修改,但很快學界就呼吁再次大修,這比較罕見,是不是說當時的修改并不成功?

王敏遠:修改的積極意義還是應當肯定的,例如確立了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這都是巨大的進步。但當時確實留下了不少問題和爭議、要求修改的呼聲也會很自然地產生,這是正常的。還有后來在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現在就是希望修法能夠把這些問題逐步解決。

修法應考慮與國際公約銜接

新京報:1996年修改刑訴法時,中國已經批準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公約里規(guī)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并沒有體現出來。

王敏遠:當時還沒有公約意識。研究討論過程中很少提到國際公約。即使有人提出,也沒有任何反應,反對的沒有,贊成的也沒有,就像沒聽見一樣。

新京報:刑訴法和國際公約的要求有多大差距?

王敏遠:肯定有差距,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比如羈押的司法審查等,但差距并沒有想象的那么大。

新京報:以公約為底線是否已經達成了共識?

王敏遠:我沒有聽到官方的明確的說法,學界倒是一直在呼吁。其實這不是什么高標準的要求,這是最起碼的要求。公約是對全世界適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碼的要求,如果這都做不到,我們何談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應該承擔的責任呢?

“如實供述”有望去掉

新京報:哪些公約的規(guī)則可能會納入刑訴法修改?

王敏遠:據我所知,這次修改中對公約的很多內容是予以考慮的,比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次就很可能要寫進去,解決我國刑訴法的“如實供述”與公約不一致的問題。我認為選擇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蘭達規(guī)則相似的沉默權,中策是依照國際公約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下策是簡單地將“如實供述”去掉。

新京報:我們會選擇中策?

王敏遠:有中策已經很不錯了,已經是很重要的進步了。當然,這也有現實基礎。前些時間我去參觀一些公安機關的審訊室,有的已經不再強調“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了,說明有的偵查機關的破案,審訊的作用已經發(fā)生了變化,不再把撬開嘴巴作為偵查的主要方式了。

新京報:非法證據排除的規(guī)范上,我們已經做到哪一步了?

王敏遠:去年“兩院三部”頒布的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是比較徹底了,與禁止酷刑公約一致,禁止酷刑公約也只是要求排除非法言詞證據,沒有要求排除非法實物證據。從法治發(fā)達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對非法實物證據往往也是酌定排除的,不是絕對排除。當社會具備相應的條件時,通過修改法律,規(guī)定非法證據排除方式促進偵查機關改變破案方式。

并非因冤案才反對刑訊逼供

新京報:改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句話,我們走了這么多年?

王敏遠:強迫自證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訴法也是不應該允許的。刑訊逼供本來就是我們禁止的。

新京報:為何刑訊逼供還是屢禁不止?

王敏遠:因為刑訴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如果法律只是規(guī)定了不允許刑訊逼供,但是刑訊逼供得來的證據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據,怎么遏制刑訊逼供?

作為一種現象,刑訊逼供的原因很復雜。這和超期羈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審訊破案、靠口供找線索,這種偵查模式沒有改變,是導致刑訊逼供的重要原因。

新京報:也有人說,刑訊逼供的確破了不少案子。

王敏遠:冤假錯案背后往往有刑訊逼供,但并不是刑訊逼供一定會造成冤假錯案。如果認為刑訊逼供一定導致冤假錯案,那就是把偵查人員看成不是傻子就是壞人,這是不可能的。我們反對刑訊逼供不是因為一打就是冤假錯案,而是因為這是一種野蠻的、不人道的、違反人權要求的偵查破案的方式。

審訊時律師在場可減少刑訊

新京報:躲貓貓事件暴露出看守所失去監(jiān)督的問題,解決看守所監(jiān)督和審訊時律師在場這兩個問題遇到的阻力都挺大?

王敏遠:刑訊逼供問題不可能一夜之間徹底解決。重要的是要促進這個過程,而不要停滯,更不應阻礙這個過程。如制定審訊時律師在場的規(guī)則,雖然連律師一起打的情況也會發(fā)生,但畢竟大多數情況下不好下手吧。

新京報:什么是阻礙這個過程?

王敏遠:有一種觀念認為,偵查犯罪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職能部門沒有個人的私利,是為了社會治安,為了發(fā)現、揭露、懲罰犯罪,所以強調程序公正,禁止刑訊逼供就給我捆住手腳,就難以辦案了。這是錯誤的觀念。

新京報:在刑訴法修改中應該如何操作?

王敏遠:刑訊逼供原因很復雜,但法律上的對策沒那么復雜,規(guī)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如全程錄音錄像,審訊時律師在場等,再規(guī)定適當的法律后果就夠了。

證人作證不公開是秘密審判

新京報:刑事訴訟中一直存在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證人出庭很少。

王敏遠:證人出庭不是愿意不愿意的問題,有爭議就得出庭。此外,特別的證人要出庭,特殊案件證人要出庭。比如死刑案件,關鍵證人的證言決定人的生死,人命關天,就算沒有爭議,也必須要出庭。辦案警察和鑒定人要出庭,因為警察辦案過程的情況對發(fā)現真相有很大影響,比如怎么搜查的、怎么審訊的。

新京報:有的案件在審判中,證人拒絕回答問題。

王敏遠:這時法官要裁定,這個問題必須回答,如果作偽證還要追究責任。沒有有效質證,這種出庭是沒有意義的。所以證人出庭作證的數量并不重要,質量最重要,簡單地提高證人出庭率是做表面文章。

新京報:如果有的證人堅持不出庭怎么辦?

王敏遠:要設置相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如該證人的證詞就不能采信。

新京報:那偵查機關恐怕會反對。

王敏遠:證人作證不公開,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種秘密審判。秘密審判不一定都是冤假錯案,但是司法所要求的不僅僅是公正的實現,而且是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新京報:此次刑訴法修改最大的困難在哪里?

王敏遠:和刑法修改面臨的問題不一樣。刑訴法是程序法,是操作之法,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很多協調,涉及公、檢、法、司等方方面面的職能,是個艱難的過程,是個大家達成共識的過程,這使得刑訴法修改的難度很大。期待各方通力合作,使得這次修法得以順利推進。

■ 鏈接

刑法和刑訴法區(qū)別

刑法是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

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也就是規(guī)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而刑事訴訟法是規(guī)定追訴犯罪過程中的相關規(guī)則與步驟,規(guī)定的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公、檢、法、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如何進行訴訟的規(guī)范。

■ 近年刑訊逼供案例

佘祥林案

1994年,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張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1998年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張在玉突然出現。法院重新開庭,宣判佘祥林無罪。2005年9月,佘祥林領取70余萬元國家賠償和補助。

趙作海案

2010年5月,因“殺害”同村人在監(jiān)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省法院復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隨后,趙作海領到國家賠償金和補助65萬元。(本報記者 楊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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