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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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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10/8/15 16:28:00 |
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 【分 類】 房產地產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2年04月25日 【實施時間】 1992年04月25日 【發(fā)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地籍測繪的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地為經濟建設等各項事業(yè)提供測繪成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地籍測繪及其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省的地籍測繪工作,在地籍測繪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地籍測繪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ǘ┡c省土地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地籍測繪工作的規(guī)劃、計劃、技術標準和取費標準。
。ㄈ┌匆(guī)劃組織協調全省具有地籍測繪資格的測繪單位施測,并按照規(guī)劃和計劃的要求完成地籍圖的測繪。
。ㄋ模┙y一管理地籍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測繪任務登記和質量監(jiān)督工作。
。ㄎ澹⿻⊥恋毓芾聿块T共同負責地籍測繪成果的驗收工作。
。⿲`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條 承擔地籍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含有地籍測繪項目的測繪許可證。否則,不得開展地籍測繪工作。
第五條 地籍測繪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測繪力量和測繪成果。任何部門不得組建新的地籍測繪單位。
第六條 進行地籍測繪,必須用書面形式簽訂地籍測繪合同。地籍測繪合同,由測繪任務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部門代表測繪任務所在地人民政府與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測繪單位簽訂。
第七條 地籍測繪單位應在施測前到測繪任務所在地的省轄市(地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并接受管理。測繪任務所在地的省轄市(地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施測單位提供測繪成果,并準許施測單位使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量標志。
第八條 地籍測繪的管理限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測繪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達到或超過限額的地籍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監(jiān)督;限額以下的地籍測繪項目,由省轄市(地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九條 地籍測繪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坐標系統,并執(zhí)行國家或者省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等部門制定的技術標準。
測繪地下管線、人防工程等設施的地籍圖,必須采用與當地地籍測繪相一致的測繪基準和坐標系統。
第十條 地籍測繪的技術設計書必須在施測前根據任務限額,報省或省轄市(地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審批。審批部門應當自接到技術設計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十一條 測繪土地和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的權屬界限,應當由當地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于施測前在現場標定界址點和界址線,埋設界址標志,并向施測單位提供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
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開展地籍測繪的外業(yè)調查工作,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所提供的土地權屬、房地產類別和土地利用類別等方面的資料,填寫地籍測繪外業(yè)調查登記表。
第十三條 地籍測繪任務完成后,施測單位必須將測繪成果提交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共同核定。經核定的地籍測繪成果和有關資料,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省土地管理等部門提供。
第十四條 地籍測繪的經費,從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后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存儲、按規(guī)定用于地籍測繪的土地登記費中支付,由財政部門按地籍測繪合同規(guī)定的比例轉撥預付部分經費,其余部分在地籍測繪成果驗收合格后再行結算。
第十五條 承擔地籍測繪任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確保測繪成果的質量,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測繪成果。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開展地籍測繪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應分別情況,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guī)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測繪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或者玩忽職守、放縱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地區(qū)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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