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使其蒙受損失的注冊商標時,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時間限制。
一個商標的知名程度直接影響到其商品或服務的經濟效益,出于對企業(yè)、經濟的保護角度考慮,各級政府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然對馳名商標加大保護力度,同時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護措施。以保證一個馳名商標的市場發(fā)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中的十四條指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具體的講,申請馳名商標對于商標的保護具有如下好處:
1、對抗惡意搶注;
2、對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標影響;
3、對于近似商標的認定更容易;
4、在立案調查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金額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馳名商標為公司名稱注冊;
6、在電子商務中避免域名注冊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