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
1993年 7月 13日 國 家 工 商 行 政管 理 局 令 第 12號 公 布
第 一 條 為 加強 對 化 妝 品 廣 告 的 管 理 ,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根 據(jù) 《 廣 告 管 理 條 例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制 定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凡 利用 各 種 媒 介 或 者 形 式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nèi) 發(fā) 布 的 化 妝 品 廣 告 , 均 屬 本 辦法 管 理 范 圍 。
本 辦 法 所 稱 的 化 妝 品 , 是 指 以 涂 擦 、 噴 灑 或 者 其 他 類 似 的 辦 法 , 散 布 于人 體 表 面 任 何部 位 (皮 膚 、 毛 發(fā) 、 指 甲 、 口 唇 等 ),以 達(dá) 到 清 潔 、 消 除 不 良 氣 味 、 護(hù) 膚 、 美 容 和 修 飾 目 的 的 日 用 化 學(xué) 工業(yè) 產(chǎn) 品 。
本 辦 法 所 稱 的 特 殊 用 途 化 妝 品 , 是 指 用 于 育 發(fā) 、 染 發(fā) 、 燙 發(fā) 、 脫 毛 、 美乳 、 健 美 、 除臭 、 祛 斑 、 防 曬 的 化 妝 品 。
第 三 條 化 妝品 廣 告 內(nèi) 容 必 須 真 實 、 健 康 、 科 學(xué) 、 準(zhǔn) 確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欺 騙 和 誤 導(dǎo) 消費 者 。
第 四 條 化 妝品 廣 告 的 管 理 機 關(guān) 是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地 方 各 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guān) 。
第 五 條 廣 告客 戶 申 請 發(fā) 布 化 妝 品 廣 告 , 必 須 持 有 下 列 證 明 材 料 :
(一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二 )《 化 妝 品 生產(chǎn) 企 業(yè) 衛(wèi) 生 許可 證 》 ;
(三 )《 化 妝 品 生產(chǎn) 許 可 證 》 ;
(四 )美 容 類 化 妝品 , 必 須 持 有省 級 以 上 化 妝 品 檢 測 站 (中 心 )或者 衛(wèi) 生防 疫 站 出 具 的 檢 驗 合 格 的 證 明 ;
(五 )特 殊 用 途 化妝 品 , 必 須 持有 國 務(wù) 院 衛(wèi) 生 行 政 部 門 核 發(fā) 的 批 準(zhǔn) 文 號 ;
(六 )化 妝 品 如 宣稱 為 科 技 成 果的 , 必 須 持 有 省 級 以 上 輕 工 行 業(yè) 主 管 部 門 頒 發(fā) 的 科 技 成 果 鑒 定 書 ;
(七 )廣 告 管 理 法規(guī) 、 規(guī) 章 所 要求 的 其 他 證 明 。
第 六 條 廣 告客 戶 申 請 發(fā) 布 進(jìn) 口 化 妝 品 廣 告 , 必 須 持 有 下 列 證 明 材 料 :
(一 )國 務(wù) 院 衛(wèi) 生行 政 部 門 批 準(zhǔn)化 妝 品 進(jìn) 口 的 有 關(guān) 批 件 ;
(二 )國 家 商 檢 部門 檢 驗 化 妝 品合 格 的 證 明 ;
(三 )出 口 國 (地 區(qū) )批 準(zhǔn) 生 產(chǎn) 該 化 妝 品 的 證 明 文 件 (應(yīng) 附 中 文 譯 本 )。
第 七 條 廣 告客 戶 對 可 能 引 起 不 良 反 應(yīng) 的 化 妝 品 , 應(yīng) 當(dāng) 在 廣 告 中 注 明 使 用 方 法 、 注 意 事項 。
第 八 條 化 妝品 廣 告 禁 止 出 現(xiàn) 下 列 內(nèi) 容 :
(一 )化 妝 品 名 稱、 制 法 、 成 分、 效 用 或 者 性 能 有 虛 假 夸 大 的 ;
(二 )使 用 他 人 名義 保 證 或 者 以暗 示 方 法 使 人 誤 解 其 效 用 的 ;
(三 )宣 傳 醫(yī) 療 作用 或 者 使 用 醫(yī)療 術(shù) 語 的 ;
(四 )有 貶 低 同 類產(chǎn) 品 內(nèi) 容 的 ;
(五 )使 用 最 新 創(chuàng)造 、 最 新 發(fā) 明、 純 天 然 制 品 、 無 副 作 用 等 絕 對 化 語 言 的 ;
(六 )有 涉 及 化 妝品 性 能 或 者 功能 、 銷 量 等 方 面 的 數(shù) 據(jù) 的 ;
(七 )違 反 其 他 法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的 。
第 九 條 廣 告經(jīng) 營 者 承 辦 或 者 代 理 化 妝 品 廣 告 , 應(yīng) 當(dāng) 查 驗 證 明 , 審 查 廣 告 內(nèi) 容 。 對 不 符合 規(guī) 定 的 , 不 得 承辦 或 者 代 理 。
第 十 條 有 下列 情 況 之 一 的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guān) 可 以 責(zé) 令 廣 告 客 戶 或 者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停 止發(fā) 布 廣 告 :
(一 )化 妝 品 引 起嚴(yán) 重 的 皮 膚 過敏 反 應(yīng) 或 者 給 消 費 者 造 成 嚴(yán) 重 人 身 傷 害 等 事 故 的 ;
(二 )化 妝 品 質(zhì) 量下 降 而 未 達(dá) 到規(guī) 定 標(biāo) 準(zhǔn) 的 ;
(三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化 妝 品 生 產(chǎn)企 業(yè) 衛(wèi) 生 許 可 證 》 或 者 《 化 妝 品 生 產(chǎn) 許 可 證 》 被 吊 銷 的 。
第 十 一 條 廣告 客 戶 或 者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違 反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規(guī) 定 的 , 依 據(jù) 《 廣 告 管 理 條 例 施行 細(xì) 則 》 (以 下 簡 稱 《 細(xì) 則 》 )第 十 九條 規(guī) 定 予 以 處 罰。
第 十 二 條 廣告 客 戶 違 反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 第 六 條 規(guī) 定 , 或 者 廣 告 證 明 出 具 者 出 具 非 法 、虛 假 證 明 的 , 依 據(jù)《 細(xì) 則 》 第 二 十 六 條 規(guī) 定 予 以 處 罰 。
第 十 三 條 廣告 客 戶 違 反 本 辦 法 第 七 條 、 第 八 條 第 (五 )、 (六 )項 規(guī) 定的 , 依 據(jù) 《 細(xì) 則 》 第 二 十 二 條 規(guī)定 予 以 處 罰 。
第 十 四 條 廣告 客 戶 或 者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違 反 本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 (二 )、 (三 )、 (七 )項 規(guī) 定 的 , 依 據(jù) 《 細(xì) 則 》 第 二 十 三 條 規(guī) 定 予 以 處 罰 ; 違 反 本 辦 法 第 八條第 (四 )項 規(guī) 定 的 , 依 據(jù) 《 細(xì) 則 》 第二 十條 規(guī) 定 予 以 處 罰
第 十 五 條 廣告 經(jīng) 營 者 違 反 本 辦 法 第 九 條 規(guī) 定 的 , 依 據(jù) 《 細(xì) 則 》 第 二 十 七 條 規(guī) 定 予 以 處罰 。
第 十 六 條 本辦 法 規(guī) 定 的 行 政 處 罰 , 可 以 單 獨 或 者 合 并 使 用 。 對 停 止 發(fā) 布 廣 告 的 處 罰 決定 , 當(dāng) 事 人 必 須 立即 履 行 。
第 十 七 條 本辦 法 由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負(fù) 責(zé) 解 釋 。
第 十 八 條 本辦 法 自 1993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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