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如何處罰?
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時,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注冊商標所有人”,即商標注冊人。在我國,凡依法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經商標局核準的,該商標注冊申請人即成為注冊商標所有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就是行為人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時,沒有征得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如果行為人已得到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xù),不能認為構成犯罪。
2.行為人實施了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即商標相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果行為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屬商標侵權行為,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應劃清這幾種情況的界限。
3.行為人實施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這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扒楣(jié)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給商標所有人造成較大損失或其他嚴重情節(jié)等。
刑法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犯罪,規(guī)定了兩個處罰檔次,即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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