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的便捷使許多消費者對這種新興的購物方式情有獨鐘,但由于各種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與此相伴的往往是糾紛不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對各種網購糾紛進行了分析,提示消費者在網購時要注意選擇誠實守信的賣家,避免被糾紛“網”住。
交易平臺不承擔賣方責任
2008年12月,王先生在淘寶網上的一個店購買了一部諾基亞手機,使用了一段時間后發(fā)現存在很多問題,王先生到諾基亞專修點修理時才被告知是假貨,王先生與賣家協(xié)商退貨不成后將淘寶網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淘寶網只是第三方交易平臺,不是買賣合同中的出賣方,網上交易的服務平臺與實體交易中的出租柜臺的商場法律性質完全不同,因此王先生起訴淘寶網承擔買賣合同出賣人的法律責任系主體不對應,最終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在我國電子商務糾紛引發(fā)的訴訟中,有很多買家都將淘寶網這一類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推上了法庭,然而,消費者寄希望由交易平臺經營方來補償自己損失的愿望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一般而言,根據網購過程中網站的作用不同,網上銷售分為兩種,一種是由網絡服務商作為商家直接與消費者交易,一種是網站只作為交易平臺,由賣家和買家自行交易。第一種如在當當網、卓越網上買書或者在no5網上買化妝品,網站同時是賣家,買家可以選擇貨到付款,因此貨品質量更可靠,發(fā)生糾紛后買家還可以直接起訴網站承擔出賣人責任。第二種如淘寶網、阿里巴巴網,網站只是交易平臺,賣家另有其人,因而由賣家自己對買家承擔責任。
另外,就是像當當網和卓越網這樣作為賣家的網站,也擴大經營業(yè)務范圍,與好多商家簽訂合作協(xié)議,為賣家搭建交易平臺。這種情況下,網站一般會在商品條目下注明與賣家是合作企業(yè),銷售和配送由賣家負責,這就意味著在相應的商品交易過程中,該網站也只是交易平臺,不承擔賣方責任。
交易平臺監(jiān)督維護功能尚不健全
網絡購物屬于新興事物,交易平臺的監(jiān)督、維護功能尚不健全,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對交易平臺的法律責任也無明確界定,這給消費者維權帶來一定的困難。但應當說明的是,第三方交易平臺雖然不是賣家,但不意味著不承擔任何責任。根據公平合理原則等基本法理,既然交易平臺是從買賣雙方的交易中獲利的,那就應當承擔與其獲利相匹配的義務,其應制定合理的制度維護交易者的利益,包括制定賣家披露真實信息的制度、確立合格賣家的標準,對不合格賣家的懲戒措施、制定合理的交易流程、保障交易流程實施、妥當的糾紛解決措施等等。這也是交易平臺正常運營的必要手段。如果交易平臺制定的規(guī)則有缺陷或者對違反規(guī)則的賣家沒有懲戒、對受害的買家沒有在能力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保護和救濟,網站就應對買家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