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一個人為尋求生活刺激,參與了淫穢網(wǎng)站管理,并未獲得分文,想不到這也構成犯罪。近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傳播淫穢物品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月管制九個月;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聯(lián)想牌電腦主機、筆記本電腦各1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周月,男,27歲,大專文化,工人,日常生活中一貫守法本分,無任何既往違法犯罪記錄。想不到的是,周月卻在上網(wǎng)過程中惹出禍端。
2009年3月16日至5月25日間,周月為尋求生活刺激,在明知外省一家名為“都市緣”的網(wǎng)站傳播淫穢物品,還在其家中通過寬帶賬號主動登錄、并申請成為該網(wǎng)站管理人員,積極參與網(wǎng)站帖子的維護管理,共參與管理該網(wǎng)站中443個帖子,包含有4729張圖片。經(jīng)鑒定,其中1553張為淫穢圖片。
2009年4月,南通市公安局網(wǎng)絡警察支隊發(fā)現(xiàn),海安縣有一網(wǎng)民參與“都市緣”網(wǎng)站管理。同年5月6日,海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于同年7月7日將周月傳喚歸案,周月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公安機關并無證據(jù)表明,周月存在借傳播淫穢物品牟利問題。
案發(fā)后,海安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周月電腦主機、筆記本電腦各1臺。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月為他人傳播淫穢物品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因其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且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作出前述判決。
(錢 軍 陳家定)
■法官評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被告人周月的行為僅僅是尋求刺激,并不以牟利為目的,緣何構成犯罪。其實,這與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構成有關。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本罪的客體是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和國家禁止傳播淫穢物品的制度。本罪的行為對象是淫穢物品。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淫穢物品而向不特定的人傳播,但必須排除以牟利為目的。否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一是行為人實施了向不特定的人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二是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
根據(jù)1998年12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是指向他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等出版物達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需要說明是,行為人為他人淫穢物品傳播網(wǎng)站提供管理服務的,則隸屬于傳播行為的一部分,可以構成共同犯罪。
本案被告人周月盡管不以牟利為目的,但其參與管理淫穢網(wǎng)站中的443個帖子,其中1553張為淫穢圖片,根據(jù)犯罪構成和共同犯罪構成理論,其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