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需要等待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結果為由要求法院中止訴訟。對這種情況是否應當中止訴訟,現(xiàn)行法律并無明文規(guī)定,法官應針對具體問題謹慎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
當事人申請撤銷的理由通常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爭議商標不具有顯著性。被告主張爭議商標不具有顯著性主要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認為涉案商標屬于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2.侵犯他人在先權利。被告主張原告主張被侵權的商標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在先權利,包括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權、肖像權、姓名權、企業(yè)名稱權,還包括構成反不正當競爭、與被告注冊在先的域名相沖突等。在這種情形之下,被告還有可能提起反訴。
3.惡意搶注。之所以會出現(xiàn)惡意搶注,在于商標法是以注冊在先而非以使用在先作為授予注冊商標的標準,在這種情形下,被告一般會提供相應證據(jù)材料證明其使用在先,并且該商標已經(jīng)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兩類中止訴訟的情形:一是主體方面的原因;二是本案應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此外還規(guī)定了一個兜底性的條款,即“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當事人申請撤銷商標是否應當中止訴訟,法律依據(jù)恐怕只能是“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但是“其他”這一表述過于模糊,因此,需要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正確的裁量。由于訴訟的中止將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也會造成現(xiàn)有商標狀態(tài)的不穩(wěn)定,因此,法官在考慮是否作出中止訴訟的判斷時,應當慎之又慎。
1.法官應當細致認真地查明事實。出于各種原因,當事人往往倉促應訴,證據(jù)材料不夠充分,從表面證據(jù)很難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法官應當給予當事人充分表達的權利,確有道理的,可以延長舉證期限,補充提交證據(jù)。
2.法官應當積極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調解。在這類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往往并非毫不相關,有的過去曾是合作伙伴,后來分道揚鑣;有的是一方搭另一方“便車”,借對方的知名度以獲取相應利益。法官應當耐心疏導,陳述利害,積極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維持商標的穩(wěn)定狀態(tài),從而實現(xiàn)案結事了。
3.裁定中止應當具備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以法院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jīng)受理的書面通知為準。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撤銷申請的,法院應當限定一定的時間要求當事人盡快提供受理通知,以防止當事人借撤銷之名而拖延時間。
4.法官應當謹慎地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借撤銷之名而拖延時間的現(xiàn)象,因此應當謹慎地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法官應根據(j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進行審查,作出初步判斷:如果撤銷申請成立的可能性較大,則裁定中止訴訟;如果認為申請人的撤銷申請明顯不成立,則不應中止訴訟,應繼續(xù)審判。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