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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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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房產律師:房屋拆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9/11/4 17:41:00 |
一、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等需要,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對現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拆除,對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由于城市規(guī)劃和國家專項建設的需要,必須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得到最合理高效的利用。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并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開發(fā)建設。但是由于土地上的房屋篈產附著物凝結了原用戶的資金和勞動力,并且是原用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必須對原用戶、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并對其進行妥善安置。 目前,規(guī)范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有國務院2001年6月頒布并于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各地制定的關于房屋拆遷管理的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規(guī)劃法》中有關拆遷的法律規(guī)定。 二、房屋拆遷的法律特征 (1) 體現出強制性和自愿性的雙重特性 由于房屋拆遷是因國家建設需要而產生,因而帶有明顯的強制性,不管拆遷人是否愿意,都必須服從拆遷。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有下面一系列的行政管理行為:拆遷前拆遷人必須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拆遷許可證,并由有關行政部門凍結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向被拆遷人發(fā)布拆遷公告;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無法達成補償協議,則由行政部門裁決,當事人若不服裁決可提起訴訟。 同時,由于 房屋拆遷活動過程中存在一些民事行為,因而體現出自愿的特點。房屋拆遷中的民事行為有:拆遷人與實施拆遷行為的單位之間的委托拆遷合同行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自愿有償、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有關搬遷、安置、補償的協議。 (2) 全國統一性和地方差異性并存 全國有針對房屋拆遷管理的統一的法律法規(guī),各地的房屋拆遷活動都必須遵照執(zhí)行,因而房屋拆遷體現出全國范圍的統一性。同時,由于我國地廣人多,各地自然條件差異大,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平衡,地方財政和經濟實力差距大,所以各地為妥善處理房屋拆遷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在國家的房屋拆遷管理行政法規(guī)基礎上因地制宜地頒布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規(guī),規(guī)章,從而使房屋拆遷顯現出地方差異性,地方差異性主要表現在補償和安置標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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