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化妝品公司法國萊雅公司,因生產(chǎn)歐萊雅、“VICHY”等品牌的高檔化妝品而聞名。因廣州一個體經(jīng)營者廖某某在清潔制劑,鞋油,牙膏等商品上申請注冊“薇姿WEIZI”商標獲得商標局核準,萊雅公司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認為廖某某在鞋油、衣物上光油等商品上使用“薇姿”商標,污損、丑化原告高檔化妝品的品牌形象,要求予以撤銷,并重新作出商標異議復審裁定。記者今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已經(jīng)一審宣判,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商標異議復審裁定,萊雅公司一審敗訴。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4月至1998年11月,原告萊雅公司在香水、化妝品等商品上分別申請注冊“VICHY”、“VICHY及圖”“薇姿”等商標并獲批準。
1999年3月,廣州一個體經(jīng)營者廖某某在清潔制劑、鞋油、洗衣上光劑等商品上申請注冊“薇姿WEIZI”商標。原告以廖某某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公司“VICHY”、“薇姿”等商標近似,且“薇姿”系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為由,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經(jīng)審查認為,廖某某申請注冊的“薇姿WEIZI”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亦不構(gòu)成對萊雅公司“VICHY”、“薇姿”等商標的翻譯與模仿。商標局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準予“薇姿WEIZI”商標核準注冊。原告不服商標局裁定,向被告申請復審。2008年6月25日,被告作出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對廖某某申請注冊的“薇姿WEIZI”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原告萊雅公司不服商評委的復審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行政訴訟。萊雅公司起訴稱,“薇姿”是原告 “VICHY”商標對應的中文譯名,為原告首創(chuàng)的臆造詞,原告的“VICHY”及“薇姿”商標有極強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特別是其通過原告在中國的廣泛宣傳和大量使用,擁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并已在相關(guān)消費者心目中形成了直接對應關(guān)系,應被視為一個整體。廖某某作為化妝品的生產(chǎn)或銷售商,在牙膏、清潔制劑等商品上申請注冊“薇姿WEIZI”商標足以導致相關(guān)公眾混淆,是對原告商標的惡意復制和模仿,且污損、丑化原告“薇姿”這一高檔化妝品的品牌形象。因此,被告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的被訴裁定是錯誤的,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廖某某作為案件的第三人參加了訴訟,并辨稱:“薇姿”不是“VICHY”的中文翻譯!癡ICHY”是法國中南部的一個地名,中文翻譯為維希。原告以“VICHY”作為皮膚醫(yī)學護膚商標,名字取自其出產(chǎn)地法國Vichy城,因為城中溫泉在治療皮膚病方面有療效,Vichy幾乎每一款產(chǎn)品中都含有來自那里的溫泉水。而且,原告是在其申請注冊“薇姿WEIZI”商標兩年多后,經(jīng)受讓取得“薇姿”商標的。
一中院認為,“薇姿WEIZI”商標雖然有部分指定使用的商品與 “VICHY”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但由于兩者在整體構(gòu)成、外觀視覺及讀音等方面有明顯區(qū)別,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稗弊薟EIZI”與“薇姿”雖然在中文部分相同,但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顯區(qū)別,屬于非類似商品。因此,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
最終,一中院認為,商評委的復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做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