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定金,老師伯不知道,有多少人吃了這一字之差的虧。反正馬小姐算上一個。
馬小姐說,今年4月14日,她到市區(qū)一家汽車銷售公司準備購買一輛轎車送給父親祝壽。在交付5000元“定金”后,馬小姐與車商簽訂了一份轎車用戶訂單合同,在合同的交貨日期中,車商寫著5月31日。
可是,5月31日,馬小姐沒有領(lǐng)到她定購的轎車,直到本月10日,車還是沒到,車商一直以各種理由回應馬小姐。馬小姐說,自己父親的生日已過,車子還是不到,這已經(jīng)很尷尬了,所以不想再要這輛轎車了,只要車商對拖延交車違約一事進行賠償就可以了。
但是,當她與車商交涉賠償一事時,這家汽車銷售公司銷售部一名姓楊的經(jīng)理指著合同說:這兩個字是訂金,不是定金。我們認為訂金只是預付款,并無法律規(guī)定要履行賠償責任,所以只能是退還訂金。
馬小姐一看,合同上果然寫的是“訂金”,而不是“定金”。事后,車商退還了馬小姐的5000元,便不愿再做任何賠償。
前天下午,那名楊經(jīng)理對老師伯說,他們運送馬小姐這輛轎車的貨車,因為超載被省內(nèi)一地區(qū)的交警部門扣下,才導致未能及時交貨。他們也一直在處理新車的運送問題,針對格式合同上為何要寫“訂金”而非“定金”,楊經(jīng)理說,作為經(jīng)銷商,肯定要維護自己的利益。
“訂金”還是“定金”,這已經(jīng)是個老話題了。我們就請浙江澤商律師事務(wù)所的律師李海光(免費法律咨詢)解釋一下:在法律上,“訂金”與“定金”不同!坝喗稹痹诜缮喜]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在生活中是經(jīng)常用到的。而“定金”就不同了,它具有擔保性質(zhì),法律規(guī)定“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商品價格的20%。如果消費者不履行合同,同樣無權(quán)要求返還,但如果商家不履行合同,則要雙倍返還“定金”。消費者在填寫合同時千萬不要把“訂金”和“定金”弄混了。
不過也有人認為,即便馬小姐在這件事情上吃了虧,但商家靠與顧客“玩字眼”而占了“便宜”,會讓人對商家誠信產(chǎn)生懷疑。在簽訂合同前未告知“訂金”與“定金”的區(qū)別,然后再利用顧客的疏忽大意不承擔違約責任,雖然維護了自身的利益,卻等于是“愚弄”了顧客,這顯然是一種短視行為。
最讓馬小姐尷尬的是,她也是個律師,竟然也因為疏忽大意,被人忽悠了,覺得很“丟臉”。她希望通過這件事,能夠提醒市民,在購買各種商品時,一定要注意辨別簽訂合同上的是“訂金”還是“定金”。特別是買房買車之類的大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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