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缺乏證據的處理方法
案情簡介
2005年原告北京某公司與被告某市工商銀行分行口頭協(xié)商,為其下屬某支行提供ATM機兩臺,并負責安裝。如使用滿意,被告下屬支行全部都由原告提供并安裝此種ATM機。但在原告實際安裝后,被告使用不久就私下委托其它公司為全部下屬支行安裝了ATM機。在原告要求支付兩臺ATM機價款時,被告不予支付,理由是原告為宣傳自己的產品無償為被告安裝的。
法律分析
本案最大的問題是無書面證據直接證明雙方買賣合同的存在。律師在訴訟中向法院提供了安裝兩臺ATM機的施工人員的證言,達成口頭買賣合同的原告工作人員的證言,原告對其他客戶銷售此型號ATM機的發(fā)票,并提供原告銷售ATM機對外報價單及網絡其他企業(yè)的參考價格。通過以上間接證據的提供,來證明兩臺ATM機系原告安裝,原告的工作人員參與合同的達成以及ATM機的價格。本案最終勝訴。
律師提示
大量的經濟活動出現,必然會引發(fā)糾紛。所以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非常重要。它不但起到直接證明作用,約束合同當事人的作用,特別是在發(fā)生爭議時,有利于合同爭議的解決。不論合同標的額的大與小,復雜與否,簽訂書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作為法人單位一定要有風險意識。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