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zhèn)居民王先生于1995年以6.5萬元的價格向農民陳某購買了大興區(qū)的一個農家院。幾年后房屋拆遷,王先生獲得18.8萬元拆遷補償款,得知這一情況,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賣房是違反了國家規(guī)定,王先生應向其返還拆遷款。今天上午,本網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終審判決王先生向陳某返還部分拆遷款2.3萬余元。
1995年10月,陳某將自家宅基地上共113平米的房屋以6.5萬元價格賣給城鎮(zhèn)居民王先生。2001年11月,該房屋被劃入拆遷范圍內,王先生因此獲得拆遷補償款18.8萬元。
2007年,通州區(qū)宋莊畫家村一案讓許多賣了宅基地房的村民如夢方醒,紛紛向法院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陳某也在此之列。由于房屋已經拆遷,因此陳某起訴要求王先生返還拆遷補償款,扣除買房款后共計12萬元。
法院認為,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的。由于被告王先生非農村居民,與原告陳某之間房屋買賣的行為,已經侵犯了集體組織的權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
盡管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陳某通過公平的買賣行為已經獲得在當時而言與其房屋價值等值的價款。而在距離賣房已達12年之久后,陳某基于該房屋在拆遷時升值,確認合同無效可獲得一定利益的原因提起訴訟,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從現(xiàn)有證據(jù)上看,雖然系爭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高于房屋買賣價格,但系因房屋升值因素所導致,且該款項是政府對被告拆遷后的安置問題進行的基本補償,被告并未因此而獲利。在陳某主張合同無效后,若僅依被告所獲之拆遷款相互返還,對被告則顯失公平。法院綜合考量雙方利益和此案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應按照20%的比例返還陳某房屋價款,數(shù)額為2.3 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