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關系的含義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所謂的“同居關系”,就是指無效的事實婚姻。即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居關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應予解除。根據我國《婚姻法》和刑法的規(guī)定,同居的法律關系分兩種情況:
1、和無配偶者同居。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庇纱丝梢,凡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無論是否生育子女,均不構成事實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可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議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割財產的訴訟,人民法院將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可見,無配偶者的同居關系,雙方均不受婚姻法的約束,也不受婚姻法的保護,雙方分手可以不辦理任何手續(xù)。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名知他人有配偶而同居的,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重婚,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在這里我們主要指那些包二奶的情況。
二、在我國同居關系的發(fā)展歷程
在我國,對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先后作出多種不同的規(guī)定,先后以不同的概念出現:事實婚姻、非法同居關系、同居關系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概念。
1、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2日制定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中確定的是事實婚姻問題。是指無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的婚姻。它與一般婚姻關系的不同點在于未履行結婚登記,屬于未遵守法定結婚程序的違法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有對那時的事實婚姻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即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關系,為事實婚姻關系。
2、非法同居關系。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提出了非法同居關系這一概念。對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但同居時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條件的,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無論其同居時是否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3、同居關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司法解釋中,取消了非法同居關系這一說法,將該類案件確定為解除同居關系糾紛。《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同居關系作了新的界定:即“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fā)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fā)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001年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guī)定。此規(guī)定主要是針對所謂“包二奶”不良社會現象作出的禁止性規(guī)定。它與刑法中的重婚有一定的區(qū)別。
三、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何區(qū)別呢?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違反《婚姻法》的兩種不同的行為,二者之間有本質的區(qū)別:(1)重婚是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條的規(guī)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符合這三個要件,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guī)定,但并不違反《刑法》的規(guī)定?梢,有配偶者是否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是二者的分水嶺。即有配偶者如果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否則,應該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制裁。
四、同居關系的處理原則
(一)對于只解除同居關系糾紛,人民法院按規(guī)定一律不予受理!蛾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當事人訴請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為同居關系本身就違反了婚姻法的規(guī)定,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婚姻法規(guī)定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是不會保護不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對于當事人之間要想解除同居關系,男女雙方進行協商解決來處理此事。
(二)當事人請求解除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坝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系,在配偶方提起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對于因同居關系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四)對事實婚姻,上面已經談到,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這是指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截止日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只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認定為事實婚姻。
五、財產的處理及子女的撫養(yǎng)
關于同居當事人之間涉及到的財產分割問題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
(一)同居財產歸屬
通過以上的講解,我們了解到同居受法律保護的成分是極為有限的。雙方一旦發(fā)生情變要解除同居關系,大家最關注的問題就表現在財產分割上。對同居期間財產歸屬的處理原則是:
第一,雙方在同居前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
第二、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首先,將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財產的購置和所得的收入,雙方應進行清點、估算列出財產清單。一般情況下,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后,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家具、家用電器等按一般共有處理,即可以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不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第三,對于必須登記的財產,如房屋、汽車等。非登記一方沒有證據證明登記的財產是雙方共同購置,且登記方又否認該房屋系雙方購置,則該房屋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應屬登記所有人一方的財產。
第四,遺產問題。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的遺產,因其不具有配偶身份,故不享有配偶繼承權。但如符合我國繼承法第14條的規(guī)定,屬于繼承人以外,依靠被繼承人撫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yǎng)較多的人,可作為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分給其適當的遺產。
在實踐中,法院在處理因同居關系而產生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案件時,通常會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不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共同財產處理?梢姡绻赢斒氯嗽谕訒r,就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日后的糾紛就可以避免。
(二)同居關系的子女撫養(yǎng)問題
關于孩子的撫養(yǎng),婚姻法規(guī)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1、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yǎng),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yǎng),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yǎng)。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yǎng),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方或母方去世后,有合法的繼承權,任何人不得予以剝奪。
3、非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費支付數額及方式,可以按照本書的第三編的關于子女撫養(yǎng)一章中的規(guī)定,依法執(zhí)行。
以上是在法律實踐中處理非法同居關系及其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的問題。
作者:姜濤 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