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終審領刑十年罰金680萬元
七名同案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作者: 記者 張慧鵬 通訊員 林勁標
今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案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以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三罪并罰,決定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顧雛軍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680萬元。八名同案犯中,除曾俊洪被判無罪外,姜寶軍、張宏等七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到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處罰金2萬元到10萬元不等。
該案經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后,顧雛軍、姜寶軍、劉義忠等五人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2001年5月,為收購科龍電器的法人股,上訴人顧雛軍欲設立注冊資本總額為12億元的順德格林柯爾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德格林柯爾)。同年11月,順德格林柯爾憑借順德市容桂鎮(zhèn)政府的擔保函,在未驗資、評估情況下完成了公司設立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該公司股本中,顧雛軍無形資產出資達9億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75%,遠超過當時公司法規(guī)定的無形資產出資不超過注冊資本20%的法定比例。2002年4月,工商部門不予該公司年檢。為將無形資產降到法定比例,同年5月14日,顧雛軍指使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等人,在順德容桂農信社,將來自科龍電器的1.87億元通過在順德格林柯爾和格林柯爾制冷劑(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格林柯爾)賬戶之間來回倒賬的方式,取得以天津格林柯爾投資順德格林柯爾共計6.6億元的進賬單,并于當天又將1.87億元轉回科龍電器。因對賬單上沒有形成余額,廣東公誠會計師事務所要求劉義忠提供6.6億元在當天轉回天津格林柯爾的依據。為偽造這一依據以騙取驗資,在預付款為虛假的情況下,顧雛軍簽署了一份關于順德格林柯爾向天津格林柯爾購買制冷劑預付貨款6.6億元的供貨協議書,并將落款時間倒簽為同年5月12日。而劉義忠則填寫了相應收據。據此,順德格林柯爾順利取得驗資報告,原無形資產出資的6.6億元由新股東天津格林柯爾以貨幣性資產置換。同年12月23日,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了上述股權變更登記。而該注冊資本的貨幣資金中有6.6億元為虛假。
另查明,科龍電器2000年與2001年連續(xù)兩年虧損,被證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為防止科龍電器在2002年繼續(xù)虧損而退市,2002年至2004年間,顧雛軍指使姜寶軍、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張宏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虧損額、壓貨銷售、本年費用延后入賬、作假廢料銷售等方式虛增利潤。2003年,顧雛軍還指使他人專門成立了合肥市維希電器有限公司、武漢長榮電器有限公司用來操作壓貨銷售增加利潤額。通過上述措施,科龍電器在2002年、2003年公布了虛假的財務報告,報告數據中顯示其利潤分別達1億余元、2億余元。
法院還查明,2003年,顧雛軍為了收購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指使張宏等人以顧父子名義申請設立注冊資本為10億元的揚州格林柯爾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其中無形資產出資2億元,其余8億元為現金出資。為了籌集這8億元現金,顧雛軍指使姜寶軍等從科龍電器調動2.5億元,指使張細漢從深圳格林柯爾籌款1億余元,指使張宏從江西科龍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內部劃撥4000萬元,并以江西格林柯爾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揚州中行貸款約4億元。顧雛軍指使以江西科龍、江西格林柯爾為操作平臺,調撥8億元資金經天津格林柯爾轉入揚州格林柯爾。6月20日,以顧雛軍及其父親為出資人的揚州格林柯爾成功設立。
2005年3、4月間,顧雛軍、姜寶軍在未經揚州亞星客車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起草了付款通知書,要求揚州機電資產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在同年4月26日前將應付給亞星客車的股權轉讓款及部分投資分紅款共6300萬元支付到揚州格林柯爾的賬戶。4月25日,揚州機電將上述款項劃到了指定的揚州格林柯爾的賬戶。
廣東高院終審認為,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等八人分別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圖為顧雛軍接受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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