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稱,她與張先生是朋友關系。某小區(qū)的一套兩居室系張先生名下私產。5年前,她與張先生簽訂了一份贈與協(xié)議,約定后者將上述房產贈與她,并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然而張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贈與物,也未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xù)。梁女士認為:張先生承諾贈與又翻悔了,自己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為此她特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履行自己的諾言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而張先生接到法院的傳票后,感到十分震驚和意外,他說:他與梁女士并非她在起訴書中所稱的朋友關系,而是名副其實的戀人關系,不僅如此,他們還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梁女士維權是假,利用婚姻騙財是真。在法庭上,張先生這樣介紹事情的經過:他與梁女士是6年前通過一家愛心相識服務中心介紹認識的,經了解得知她是民政干部,國家公務員,感到十分滿意。之后兩人感情發(fā)展十分迅速,張先生曾多次提出結婚,但梁女士總是以各種借口搪塞。5年前,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由梁女士的好友為兩人辦理了這份引發(fā)糾紛的婚前財產公證協(xié)議。事隔不久,張先生被梁女士轟出了家門。此后,張先生便一而再、再而三地與梁女士扯上了眾多的經濟官司。第一次是因為梁女士利用張先生丟失了的龍卡私自取走了10.5萬元存款。為此張先生將她和銀行一同告到了法院,但因為張先生沒有證據(jù)被駁回了,白白損失了10萬多塊錢。第二次是因為炒股,梁女士出資5萬讓張先生幫助其炒股。后炒股失敗,張先生為其寫下欠條,條件是她必須將公證書退還給張先生。她當即表示同意。但誰知事后又反悔了。張先生被法院判決返還她5萬元欠款,公證書也沒拿回來。這次應該是第三次了。
在法庭上,張先生認為自己當初與梁女士簽訂上述公證時,是為了雙方能結婚,現(xiàn)在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特別是梁女士在起訴書開始就稱二人為朋友關系,當然就更沒有權利要房子。而梁女士的代理律師則認為經過公證的贈與是不可以撤銷的,梁女士和張先生的協(xié)議經過了公證機關的公證,所以張先生必須將其承諾贈與的房產交付給梁女士。該協(xié)議并非附條件的贈與,因為雙方并未在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在何種條件下該協(xié)議生效,張先生所說的贈與以婚姻為條件沒有依據(jù)。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證協(xié)議是以協(xié)議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xù)作為公證實質要件存在的。其真實意思并非單純贈與行為,而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由于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記結婚手續(xù),致使該協(xié)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故梁女士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梁女士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焦點是贈與合同是否有效,贈與人是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贈與物的義務,也就是辦理過戶手續(xù)、交付房產。
贈與合同是合同法專章規(guī)定的比較典型的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則共列了十五章的典型合同。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向受贈人移轉的一般是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并不限于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經營權、股權、債權等也可以成為贈與的財產),因此 ,買賣合同作為典型的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其相關規(guī)定對于贈與合同具有參照適用效力。
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原文是這樣的: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ㄒ唬﹪乐厍趾浥c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ǘ⿲浥c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ㄈ┎宦男匈浥c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基于雙方之間的戀人關系產生的贈與,正如剛才我們聽到的案件原因:為表忠心,張先生在與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財產約定中,慷慨表示將一套兩居室住房送給她。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一些合同,字面上是某某合同,而合同中的內容是另一種合同,那么,我們要根據(jù)合同的實質內容來判斷合同的性質而不是根據(jù)合同的字面名稱來判斷。比如,我們經常見到單位跟勞動者簽訂的所謂“勞務合同”,試圖規(guī)避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逃避相關的責任。名為出資實為借貸的合同等等,這樣是不能達到目的的。
婚前財產公證是近年來未婚夫婦為防止雙方將來在離婚時因婚前財產問題發(fā)生糾紛而在雙方結婚登記前提前對婚前財產對的約定。這種公證形式特別是在再婚群體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這到底是社會的進步還是無奈之舉,暫且不說。但它畢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離婚財產糾紛。但因此而引發(fā)婚前財產訴訟的,恐怕稱的上是首例。究其原因還是由于雙方未明確婚前財產約定與贈與的關系,導致這份及其不規(guī)范的公證發(fā)生一系列的漏洞。 筆者注意到法院對這起第一案判決中使用了“按照雙方公證協(xié)議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及此次公證的目的、婚前財產約定的通常習慣做法,推定該份公證的真實意思非單純贈與行為”的詞句,看來婚前財產約定的通常習慣做法在這里也成為法官判案的一個參考依據(jù)。不管怎么說,作為首例婚前財產公證引發(fā)的贈與第一案,法院沒有拘泥于以往的形式,大膽而果斷地嘗試用“協(xié)議的詞句、目的甚至公民以往的一些習慣做法”等諸多因素作出了判決,這不能不說是法院司法的進步和更加尊重社會人文化的一個具體體現(xiàn)。
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yè)”,婚前財產協(xié)議就好比是企業(yè)“合資”協(xié)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貫穿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xié)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 “健康長壽”。
贈于實際就是白送,當然也可以附加條件,但該條件不能是增與物的對價。人們出于各種目的和理由,會慷慨地事實增與行為。司法實踐中,圍繞贈與產生糾紛的原因是:1、贈與人反悔,反悔的理由一般是受贈人不能按照約定滿足所附的條件;增與人經濟條件發(fā)生變化;受贈人不能履行法定義務;贈與人認為受贈人作出了有損自己或家人的事情等。2、贈與物造成他人或受贈人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3、贈與物發(fā)生了變化。
律師忠告:盡量采取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還涉及婚前財產問題以及夫妻財產約定制度,F(xiàn)行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了婚前財產約定制度。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而十七、十八條是對婚后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般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本案中,.“按照雙方公證協(xié)議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及此次公證的目的、婚前財產約定的通常習慣做法,推定該份公證的真實意思非單純贈與行為”的詞句,看來婚前財產約定的通常習慣做法在這里也成為法官判案的一個參考依據(jù)。”怎么理解呢?
這樣的判決結果是正確的,符合事實,也符合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約定的相關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一些合同,字面上是某某合同,而合同中的內容是另一種合同,那么,我們要根據(jù)合同的實質內容來判斷合同的性質而不是根據(jù)合同的字面名稱來判斷。比如,我們經常見到單位跟勞動者簽訂的所謂“勞務合同”,試圖規(guī)避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逃避相關的責任。這樣是不能達到目的的。但從判決書的字面上,筆者有一點不同的看法,“推定”一詞不是很恰當,實際他可以用“認定”這個說法。推定的情況一般見于法律或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這與法定的“公平責任”有點類似,不宜隨意擴大適用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