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工劉赴,為了更換工作鞋與經理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公司予以除名,劉赴一怒之下將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以原告行為未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為由,判決單位支付解除合同的賠償金、當月工資、加班費差額等共計3萬余元。
劉赴為上海市外來從業(yè)人員,1996年劉赴進入某加熱設備公司任油漆工。2008年6月,劉與公司經理因是否為劉更換工作鞋的問題起了爭執(zhí)。同日,公司向劉赴發(fā)出書面通知稱,因劉赴在上班時間,不服從上級主管分配的工作,出言頂撞,惡言相向,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此行為違反《勞動法》及公司《職工管理條例》,公司決定予以除名。后經過嘉定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劉赴不服,訴至嘉定法院。
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在被告要求其給一批貨物刷底漆的指示后,以鞋壞為理由拒絕工作,并口出穢言,引起員工圍觀。原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告經工會討論后,作出的除名決定是合法的。
嘉定法院審理后認為,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guī)則關于嚴重違紀行為的具體規(guī)定作為衡量標準。原告與被告的經理因工作鞋的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該行為未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被告作出給予原告除名處分決定的理由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賠償金、當月工資、加班費差額等共計3萬余元。(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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