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刊登懸賞廣告尋找失物,失物找回后卻拒絕給付酬金。 2月10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失主劉某按承諾支付報酬2000元。
2008年6月6日,劉某看電影散場時將裝有一張50萬元匯票、5000元現(xiàn)金等物品的一個公文包遺忘在座位上。后排看電影的賈某發(fā)現(xiàn)后,將公文包撿起,在現(xiàn)場等候良久,未見失主來尋,便將公文包帶走,并予以保管。劉某發(fā)現(xiàn)公文包丟失,便在媒體上刊登啟事,稱若有人將公文包在一周內歸還,將給付酬金2000元。賈某看到啟事后,便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公文包歸還了劉某,并向其索要酬金2000元。而此時劉某聲稱尋包啟事許諾給付酬金不是其真實意思,且公文包內有其本人的聯(lián)系方式,賈某應當主動尋找丟包人,物歸原主,賈某沒有這樣做違背了將拾得物歸還失主的義務。雙方發(fā)生爭議,賈某將劉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對賈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稱其給付報酬的承諾并非真實意思,缺乏充分的依據(jù)。劉某刊登懸賞廣告,上訴人賈某在廣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了送還公文包的行為,即是對廣告人的有效承諾,從而,在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賈某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不當,應予糾正。(余敬海)